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7155號
SLDV,110,司促,17155,2021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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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1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餘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創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銀泰佶聯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室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6,750元,及自民國110年12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6,463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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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銀泰佶聯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餘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