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0年度,891號
SLDM,110,審附民,891,2021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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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891號
原 告 劉宜蓁
送達代收人郭艾伶住臺中市○區○○街00號
被 告 何亨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王君皓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67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 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蘇怡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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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