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扣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889號
CYDM,110,聲,889,2021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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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8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賴弘恩


陳氏秋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人即被告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聲請發還
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准予發還陳氏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賴弘恩(下稱被告)因妨害自 由等案件,現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偵 查中(110年偵字第7363號,孝股),檢方向本院聲請扣押 如附表所示之車輛及行車執照。為該車輛為聲請人陳氏秋所 有,有新領牌照登記書可稽,僅係偶爾借予被告使用,且警 方於逮捕被告當日即已搜索該車輛並查扣相關證物,該車輛 應已無留存之必要,爰向本院聲請發還附表所示車輛等語。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 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扣押物若無 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 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2項、第142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 以係得沒收之物為限,且有無繼續扣押必要,應由審理法院 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 字第125號刑事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及賴裕睿、林立曜因涉嫌妨害自由、恐嚇取財、重利、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經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認有扣押 其等財產以保全追徵之必要,於報請嘉義地檢署檢察官許可 後,向本院聲請扣押,並經本院於110年8月5日以年度聲扣 字第11號裁定准許扣押如附表所示車輛,有本院上開裁定書 可參。
㈡按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係為確保被告將來犯罪所 得沒收及追徵之保全扣押程序,仍屬對犯罪行為人之財產權 限制,參酌前述說明,得隨案件發展斟酌有無繼續扣押之必 要。本件經本院發函徵詢嘉義地檢署承辦股檢察官對於「聲



請人聲請發還扣押如附表所示車輛」之意見,業經該署函覆 :同意發還等語,有嘉義地檢署110年11月30日嘉檢曉孝110 偵7363字第1109030466號函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7頁)。 從而,本院認聲請人陳氏秋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車輛無繼續扣 押之必要,准予發還,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4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孟瑜
附表 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廠牌:賓士、年份:2015.11、總排氣量:1991C.C. 車主名稱:陳氏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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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