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36號
NTDV,110,訴,136,2021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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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6號
原 告 陳麗雲
石俊雄
隆政
石憲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志恆律師
被 告 石何蘭(即石錫彬之繼承人)

石明杰(即石錫彬之繼承人)

石明正(即石錫彬之繼承人)

石惠君(即石錫彬之繼承人)

石文達
石火輪
林美惠
石金印(兼石合義之繼承人)

劉石鳳凰(兼石合義之繼承人)

黃金雀
石耀宗
石炎智
石尊仁
劉筱馨(即石聰傑之承受訴訟人)

石育造(即石聰傑之承受訴訟人)

石全(即石聰傑之承受訴訟人)

石瑞哲
石陳説
石孟麗
石漢經(兼石合義之繼承人)

石成業
石勝文(兼石合義之繼承人)

石豐綬(兼石合義之繼承人)

石辜文(即石榮樹之承受訴訟人)


石千宜(即石榮樹之承受訴訟人)



石亦雄(即石榮樹之承受訴訟人)


石亦隆(即石榮樹之承受訴訟人)

石川
石陳靜
石彧覺
石彧政
石宗輝
石淵太

石寶

石啓峯(即石合義之繼承人)

石國勝(即石合義之繼承人)

石祐境(即石合義之繼承人)

陳月嬌(即石合義之繼承人)

石麗珊(即石合義之繼承人)

石尹那(即石合義之繼承人)

石秀珠(即石合義之繼承人)

石琬竹(即石合義之繼承人)

石一佑(即石合義之繼承人)

石淑利(即石合義之繼承人)

石金易
石秀枝
石博文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石辜文、石亦雄、石亦隆、石千宜為被告石榮樹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劉筱馨石育造、石全為被告石聰傑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定有明文;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 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亦為同法第175 條第1、2項所明定。又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 職權調查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亦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被告石榮樹、石聰 傑分別於起訴後之民國110年4月13日、110年7月21日死亡, 已據他造當事人即原告分別於110年5月14日、110年9月17日 具狀聲明,由被告石榮樹之繼承人石辜文、石亦雄、石亦隆 、石千宜承受訴訟,及被告石聰傑之繼承人劉筱馨石育造 、石全承受訴訟,各法院並無受理石榮樹、石聰傑之拋棄繼 承事宜,並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公告查詢結果為憑 ,故本件原告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即 應由石辜文、石亦雄、石亦隆、石千宜石榮樹之承受訴訟 人;由劉筱馨石育造、石全為石聰傑之承受訴訟人,續行 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志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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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