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515號
NTDV,110,司促,8515,2021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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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51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王主文  住南投縣○○鄉○○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37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0年08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5,376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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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