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河川地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10年度,717號
TPBA,110,訴,717,202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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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17號
原 告 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建信(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謝富凱 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佳榕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王美花(部長)

訴訟代理人 葉雅婷 律師
莊文斐
輔助參加人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鄭文燦(市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有關河川地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市政府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桃園市政府以水利法主管機關地位,依水利法第9條及河川 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以民國98年6月11日府水河字第0 9802221292號公告,公告變更老街溪水系主流老街溪(自出 海口起至龍南排水與大坑坎排水合流口處)之河川區域,嗣 被告以水利法上級主管機關地位,依水利法第82條規定,以 99年12月9日經授水字第09920214681號公告核定「桃園縣管 河川老街溪水道治理計畫線及堤防預定線河川圖籍(出海口 至斷面56)(第一次修正)」,將原告坐落改制前桃園縣園鄉(現為桃園市大園區)內海墘段特工區小段40、42地號 等2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部分範圍劃歸於老街溪堤防預 定線範圍內(該公告關於系爭土地部分,下稱原處分)。其 後,桃園市政府依據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5條之1及行為 時「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 」第7點及第11點至第16點規定,以101年6月14日府地用字 第1010145887號函,檢送「改制前中壢市芭里段、大路段及 洽溪段等3地段計94筆土地及大園鄉許厝港段等8地段計363 筆土地及平鎮北勢段等3段計32筆土地,擬由特定農業區



、一般農業區、工業區森林區,調整為河川區案」,報經 內政部以102年8月20日台內營字第1020808113號函准予核備 後,桃園市政府即以102年9月2日府地用字第10202145561號 公告(下稱系爭河川區變更公告)關於系爭土地由「工業區 丁種建築用地」變更為「河川區丁種建築用地」,原告對桃 園市政府系爭河川區變更公告關於系爭土地部分不服,提起 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案經本院106年度訴更二字 第67號判決認為原告於該案102年10月24日所提訴願書中, 已對系爭土地依水利法規定遭劃入河川區表明不服之意,應 視為已於當時對原處分表明不服之意,依行政程序法第99條 第2項及訴願法第61條第1項規定,應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 關提起訴願,且以原處分於99年12月9日公告之時點計算, 並未逾越訴願法第14條第2項但書所定3年期限,應屬對之已 合法提起訴願,並移送原處分機關即被告處理,嗣經訴願機 關行政院以110年4月22日院臺訴字第1100171664號訴願決定 不受理(下稱訴願決定),原告仍不服,於是提起本件行政 訴訟,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三、卷查系爭河川即老街溪為桃園市市管河川,其治理計畫及管 理權責均屬桃園市政府,原處分所公告之「桃園縣管河川老 街溪水道治理計畫線及堤防預定線河川圖籍(出海口至斷面 56)(第一次修正)」亦係由桃園市政府報請被告核定公告 。本院因認本件訴訟有由桃園市政府輔助被告之必要,爰依 首開條文規定,依職權命桃園市政府輔助參加本件訴訟,並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孫萍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虹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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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