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9741號
原 告 金毓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希文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被 告 龍祥時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應祥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黃昱維律師
柯晨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 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 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億元,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 定額數十倍以上,原告聲請改用民事通常訴訟程序,於法並 無不合,爰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原簡易案件報結 ,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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