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0年度,3601號
TCEV,110,中簡,3601,2021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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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3601號
原 告 哈皮尼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琳
被 告 林由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 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 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 、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 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 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101年度台抗字第612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異議視 為起訴)請求被告依約返還押金,依原告所提兩造間之租賃 契約(支付命令卷第31頁),約定由房屋所在地之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件租賃房屋係在臺北市○○區○○○路0○0 號,揆之前揭規定,本件應由前開兩造合意之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為管轄法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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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哈皮尼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