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0年度,3599號
TPSV,110,台聲,3599,2021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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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3599號
聲 請 人 魏永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
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本院
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21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0 年度台聲字第1216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並未表明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陳 麗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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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