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再字,110年度,7號
KSDV,110,聲再,7,2021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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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7號
再審聲請人 臺灣原住民族聯邦民主共和國

      中華民國臺灣300年憲政革命行動黨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羅佩秦 
再審相對人 行政院 
法定代理人 蘇貞昌 
再審相對人 交通部 
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 
再審相對人 交通部鐵道局

法定代理人 胡湘麟 
再審相對人 交通部鐵道局南部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劉雲生 
再審相對人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張政源 
再審相對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再審相對人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林志東 
再審相對人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楊素鳳 
再審相對人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蔡長展 
再審相對人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法定代理人 蘇志勳 
再審相對人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楊欽富 
再審相對人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張瑞琿 


再審相對人 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吳義隆 
再審相對人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朝棟 
再審相對人 高雄市鼓山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福成 
再審相對人 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明 
再審相對人 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8月31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3號、110年2月22日本院109年度
國簡抗字第1號、108年8月21日本院108年度雄國簡字第7號裁定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再審意旨略以:法律賦予非法人團體有當事人能力,乃因非 法人團體雖未依法律規定取得法人資格,但與社團法人有同 一實質,亦即由多數人為達一定共同目的所組織之結合體, 則該團體既具組織體之結構,其實質同於社團,應賦予當事 人能力。再審聲請人臺灣原住民族聯邦民主共和國已於民國 103年5月1日成立,與中華民國間具有國中國關係;再審聲 請人中華民國臺灣300年憲政革命行動黨,均為非法人團體 而有當事人能力,從而,108年度雄國簡字第7號、109年度 國簡抗字第1號、110年度聲再字第3號裁定(下依序稱原裁 定1、2、3)違法且顯失公平,求為廢棄原裁定1、2、3,並 更為裁判等語。
二、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 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



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 定後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以第496條第1項第5款、第6款 或第12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次 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按裁定已經 確定,而有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 之規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502條第1項、 第507條定有明文。再者,當事人以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 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聲請再審,應認此項理由 於裁判送達時當事人即可知悉,故計算是否逾30日之不變期 間,應自裁判送達時起算,無同法第500條第2項但書再審理 由知悉在後之適用。末按對於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依民事訴 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應於訴狀 表明再審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係指必須敘明確定判決 或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或第497條再審事由 之具體情事而言,否則其聲請即屬不合法,且毋庸命其補正 ,逕行駁回之。末按聲請再審,倘同時請求廢棄原確定裁判 (原再審聲請)前之諸確定裁判,須法院認聲請人對原確定 裁定聲請再審為有理由,始須遞次審理原確定裁定前之諸確 定裁判,如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不合法或非有理由 ,法院即無庸就該確定裁定前之諸確定裁判為審理。三、經查:
㈠、本院108年度雄國簡字第7號損害賠償事件,於109年8月21日 經裁定駁回後,再審聲請人提起抗告,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於 110年2月22日以109年度國簡抗字第1號裁定抗告駁回而確定 ,並於110年2月25日送達再審聲請人,此經本院調取該等案 件卷宗所附之送達證書查閱屬實。聲請人於110年9月30日方 提起本件再審聲請(詳本件再審狀本院收文章),顯逾30日 之不變期間,揆諸前開說明,原裁定1、2之再審聲請顯不合 法,應予駁回。
㈡、次原裁定3即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3號裁定,因不得抗告, 於裁定時即110年8月31日已告確定,並於110年9月6日送達 於再審聲請人,此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所附之送達證書核認 無誤,再審聲請人於110年9月30日提起再審,雖未逾30日再 審期間,然原裁定3係以再審聲請人並未合法指明再審理由 ,再審不合法裁定駁回,本件聲請再審意旨並未指出原裁定 3之認定如何違法,該當何款再審理由,僅針對原裁定1、2 有所指摘,難認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是其針對原裁定3之 再審聲請並不合法,應予駁回。至原裁定3贅列其他理由, 要與其裁定結果不生影響,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施盈志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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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