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易字,110年度,161號
TCHV,110,上易,161,2021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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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上易字第161號
上 訴 人 莊錫煬
訴訟代理人 洪松林律師
上 訴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易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俞螢
訴訟代理人 林軍男律師
王炳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兩造對於民國110年1月7日臺
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67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
本院於110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命英屬維京群島商易杰有限公司給付莊錫煬新臺 幣100萬元本息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 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莊錫煬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
三、莊錫煬之上訴駁回。
四、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莊錫煬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準據法部分:
  按民事事件涉及外國人或外國地者,為涉外民事事件,內國 法院應先確定有國際管轄權,始得受理,次依內國法之規定 或概念,就爭執之法律關係予以定性後,決定應適用之法律 ,即準據法(最高法院民國98年度台上字第2259號判決參照 )。上訴人莊錫煬為中華民國國民,對造上訴人英屬維京群 島商易杰有限公司(下稱易杰公司)為外國法人,本件為涉 外民事事件。關於涉外民事事件之國際管轄權誰屬,涉外民 事法律適用法固未明文規定,惟受訴法院尚非不得就具體情 事,類推適用國內法之相關規定,以定其訴訟之管轄(最高 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1004號裁定參照),因易杰公司有在 我國為外國公司登記,在我國內設有主事務所(分公司設址 於苗栗縣○○市○○路000號12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 料查詢服務可稽(詳原審卷第67頁),本件類推適用民事訴 訟法第2條第3項規定,我國對兩造之民事爭訟即有國際管轄 權。次按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 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定有 明文,本件係因兩造簽訂之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而涉 訟,係屬依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兩造既均同意依我國



法律為準據法(詳本院卷㈠第140頁),顯然已依其等之意思 定其應適用之法律,其成立及效力自應適用我國法律為準據 法。
貳、實體部分:
一、莊錫煬主張:坐落於南投縣○○鄉○鄉路00○0號房屋(下稱19 之6號房屋)旁之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2層樓高,供作冷凍 庫使用,下稱系爭建物)為莊錫煬所有。兩造於108年9月3 日簽立系爭協議書,約定第1條:乙方(即莊錫煬冷凍庫 (即系爭建物)遷移時,甲方(即易杰公司)將坐落於南投 縣○○鄉○○○段000000地號面積37平方公尺所有權全部(下稱 系爭土地),贈與乙方(乙方指定登記名義人:即訴外人莊 ○○)。甲方代原出賣人即訴外人莊○○補償上一代使用權爭議 ,辦理所有權移轉,所花費用由甲方負擔。第2條:乙方冷 凍庫及冷凍庫內所有設備及雜物等一切物品,予以全部騰空 清除及斷電,乙方及其兄弟均應放棄使用權,並點交甲方拆 除時,甲方代協調原出賣人莊○○動撥支付補償金新臺幣(下 同)貳佰萬元整(如莊○○不願支付該補償金,由甲方承受) 。付款方式:第1次:108年9月6日交付使用權放棄書即支付 壹佰萬元整。第2次:過戶完畢及點交完成,當日付清一切 補償金壹佰萬元整。限108年10月15日前完成。第3條:乙方 其餘請求均拋棄,並放棄先訴抗辯權。莊錫煬於簽立系爭協 議書當日即依約簽立並交付使用權放棄書予易杰公司,易杰 公司因而給付莊錫煬100萬元,嗣莊錫煬於108年10月15日依 約將系爭建物全部騰空清除完畢,並請易杰公司出面辦理點 交事宜,易杰公司竟不願配合辦理點交,爰依系爭協議書第 1條、第2條約定,請求易杰公司應將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 登記予莊○○,並應給付莊錫煬100萬元本息。二、易杰公司抗辯:易杰公司於108年1月間,向莊○○購買南投縣 ○○鄉○○○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119-35 等地號土地)及其上19之6號房屋,因系爭建物部分占用到1 19-35地號土地,且遭莊錫煬堆放雜物,並向莊○○索求高額 搬遷補償金。易杰公司為盡快圓滿解決爭議,以有效使用向 莊○○購買之土地,遂同意簽立系爭協議書,系爭協議書為附 條件之贈與契約或附負擔之贈與契約,目的係為要求莊錫煬 於約定期限內將系爭建物騰空清除。惟代書即訴外人羅文圳 於108年10月15日至系爭建物現場查看時,系爭建物內之電 器設備及雜物並無騰空清除,易杰公司自無庸協同莊錫煬辦 理點交。且易杰公司業於108年10月18日以苑裡郵局第159號 存證信函,撤銷上開贈與契約,並經莊錫煬於108年10月21 日收受,即生撤銷贈與之效力,故莊錫煬之請求自屬無據等



語。
三、原審判命易杰公司應給付莊錫煬100萬元,及自108年12月2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附條 件為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宣告,另駁回莊錫煬其餘之訴。 兩造各就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其等聲明如下:(一)莊錫煬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莊錫煬後開第㈡項之訴 部分廢棄。㈡易杰公司應將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莊○○。答辯聲明:駁回易杰公司之上訴。
(二)易杰公司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易杰公司部分廢棄。㈡ 上開廢棄部分,莊錫煬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 回。答辯聲明:駁回莊錫煬之上訴。
四、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由兩造整理 並協議簡化爭點如下:
(一)不爭執事項:
  ㈠易杰公司有在我國為外國公司登記,分公司地址設苗栗縣○ ○市○○路000號12樓(詳原審卷第67頁),兩造均同意依我 國法律為準據法。
  ㈡兩造於108年9月3日簽立系爭協議書,莊錫煬有於簽立系爭 協議書當日依約交付使用權放棄書予易杰公司,易杰公司 有於同日依約給付莊錫煬100萬元(詳原審卷第21頁)。   ㈢系爭土地目前登記為易杰公司所有(詳原審卷第65頁)。   ㈣易杰公司有於108年10月18日寄發苑裡郵局159號存證信函 給莊錫煬莊錫煬有於108年10月21日收受該存證信函( 詳原審卷第31至33、239至243頁)。   ㈤莊錫煬有於108年10月23日寄發原證6之存證信函給易杰公 司,易杰公司有於108年10月24日收受(詳原審卷第35至4 1、119至120頁)。
  ㈥兩造對原審卷第29、30頁之通聯紀錄不爭執,其中電話號 碼0000000000號是莊錫煬使用之手機號碼、電話號碼0000 000000號是羅○○使用之手機號碼、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 是李○○使用之手機號碼。羅○○係受易杰公司委託辦理系爭 建物點交事宜之代書,李○○易杰公司的股東。   ㈦莊錫煬莊○○於108年11月2、3日委請訴外人林○○僱工拆除 系爭建物,涉犯毀棄損壞建築物罪,向南投縣政府警察局 竹山分局提出告訴,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投地 檢)以108年度偵字第5448號案提起公訴,經臺灣南投地 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49號案件審理 ,以林○○犯毀壞他人建築物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另判 決莊○○無罪(詳原審卷第195至198頁)。   ㈧莊錫煬於108年12月20日對易杰公司員工即訴外人詹○○提告



刑事竊佔罪嫌,經南投地檢以109年度偵字第3361號為不 起訴處分。
(二)爭點:
  莊錫煬依系爭協議書之約定,請求易杰公司應將系爭土地 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莊○○;請求易杰公司應給付100萬元 本息,有無理由?
五、本院之判斷:
(一)系爭協議書之定性:
  ㈠按附條件之贈與,乃停止條件或解除條件成就時,贈與契 約發生效力或失其效力;附負擔之贈與,係指贈與契約附 有約款,使受贈人負擔應為一定給付之債務者而言,二者 並不相同(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816號判決參照) 。莊錫煬主張依系爭協議書內容,除約定由莊錫煬移轉系 爭建物所有權予易杰公司,易杰公司應支付200萬元價金 予莊錫煬外,尚約定易杰公司需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予莊 錫煬所指定之莊○○,係屬單純買賣契約或買賣與互易之混 合契約等語,惟為易杰公司否認,並就系爭協議書之定性 ,先位主張為附條件之贈與契約,備位主張為附負擔之贈 與契約等語(詳本院卷㈠第187頁)。
  ㈡經查:
  ⒈證人即系爭協議書見證人莊○○(原名莊○○)證稱:系爭建 物是莊錫煬在使用,但是19之6號房屋已經被易杰公司買 下來,所以在簽訂系爭協議書之前,他們就在談系爭建物 的補償金,最後有達成一個共識,就是易杰公司願意補償 莊錫煬200萬元,但莊錫煬必須清空系爭建物。易杰公司 說可以先支付莊錫煬100萬元,剩餘100萬元要在莊錫煬10 8年10月15日前清空系爭建物時支付,另系爭土地也要給 莊錫煬。系爭協議書第1條內容記載「贈與乙方」的意思 ,就是系爭土地要送給莊錫煬莊錫煬就說要過到他兒子 的名下等語(詳原審卷第187至190頁);證人即負責擬定 系爭協議書之代書羅○○證稱:當時因系爭建物為莊錫煬所 占用,出賣人莊○○無法把系爭建物交給易杰公司,故易杰 公司才會跟莊錫煬協議。系爭協議首段及第1條內容記載 「遷移」的意思,是指搬走系爭建物內的所有物品;第1 條內容記載「贈與」的意思,是因為莊錫煬占用系爭建物 ,為請莊錫煬清空,故要送給他系爭土地跟200萬元,也 就是贈與的意思。系爭協議書付款方式記載「過戶完畢及 點交完成」的意思,是要完成點交,點交沒有問題,才過 戶贈與土地,所謂過戶完畢是指贈與的土地,點交完成是 指點交系爭建物等語(詳本院卷㈠第390至392、396頁);



證人莊○○證稱:簽立系爭協議書當時,是我跟我爸爸一起 去易杰公司,他們在談的時候,我都有在現場。後來易杰 公司的代書有唸系爭協議書內容給我及我爸爸聽,代書有 唸到贈與那一段,系爭協議書是我爸爸簽的等語(詳原審 卷第295至296頁),且兩造均認為系爭協議書第1條記載 「乙方冷凍庫遷移」之文義,解釋上遷移就是點交的意思 (詳本院卷㈡第51至52頁)。綜合上開證人證述與系爭協 議書文義觀之,可知兩造簽立系爭協議書之目的,係因易 杰公司前於108年1月25日向莊○○購買119-35等地號土地及 19之16號房屋,而緊鄰該房屋旁之系爭建物,為莊錫煬所 占有使用,且有部分占用到119-35地號土地,然莊○○與莊 錫煬等上一代親族間,對於系爭建物之使用權存有爭議, 為請莊錫煬自行遷移系爭建物內所有物品,並點交給易杰 公司拆除,乃由易杰公司出面與莊錫煬達成系爭協議,同 意贈與莊錫煬200萬元及系爭土地作為補償,並於108年9 月3日已先給付莊錫煬100萬元(詳不爭執事項㈡),另莊 錫煬於同年10月15日前,將系爭建物內所有物品全部騰空 清除,並點交系爭建物予易杰公司時,易杰公司即給付莊 錫煬剩餘100萬元,並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莊錫 煬指定之莊○○名下,核其性質,應屬贈與契約,且因該贈 與契約於兩造簽訂系爭協議書時即發生效力,並未約定停 止條件,亦未約定有何條件發生時,贈與契約即失其效力 之解除條件,故並非附條件之贈與契約,而係使受贈之一 方即莊鍚煬附有須於108年10月15日前,將系爭建物內所 有物品全部騰空清除,並點交系爭建物予易杰公司拆除之 負擔約款,故應為附負擔之贈與契約。
  ⒉至莊錫煬主張系爭協議書為單純買賣契約或買賣與互易之 混合契約等語,然通觀系爭協議書之文義內容,並無從認 定已有明載或隱含單純買賣、抑或兼具買賣與互易之意思 。證人莊○○雖證稱:代書有說因為易杰公司再跟我們進行 系爭建物買賣的話,公司就要被課很重的稅,所以說不要 用買賣,用贈與的方式等語(詳原審卷第295至296頁), 然此已為證人羅○○所否認(詳本院卷㈠第392頁),且如前 述,易杰公司簽定系爭協議書之目的,係為解決莊○○與莊 錫煬間,就系爭建物之使用權爭議,而同意贈與200萬元 及系爭土地作為補償,難認有以系爭建物作為買賣或互易 標的之意思,且二者間並無對價關係,與民法上關於買賣 或互易契約成立要件有別,是莊錫煬上開主張,係刻意反 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並與兩造間締約時之真意不合, 殊難可採。




(二)莊錫煬未能舉證證明已於108年10月15日,履行將系爭建 物內所有物品全部騰空清除完畢,並通知羅○○點交之負擔 約款:
  ㈠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 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 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09 6號判決參照)。莊錫煬主張其已於108年10月15日,將系 爭建物所有物品全部騰空清除完畢,並通知易杰公司點交 等情,既為易杰公司否認,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莊錫煬就 上開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經查:
⒈依系爭協議書之約定,莊錫煬應於108年10月15日前,將系 爭建物內所有物品全部騰空清除及點交予易杰公司(詳原 審卷第21頁),解釋上該履行期限末日應指108年10月15 日,較符合一般社會通俗用語的習慣,是易杰公司主張末 日係指108年10月14日,並不可採。
莊錫煬主張其已於108年10月15日將系爭建物內所有物品全 部騰空清除完畢,固提出系爭建物現場照片3張為證(詳 原審卷第27頁),惟該照片並無標記拍攝日期及時間,已 難認定為108年10月15日當日所拍攝,並進而證明已於108 年10月15日將系爭建物內所有物品全部騰空清除完畢,且 該頁上方的2張照片係遠景拍攝,無法清楚看出2樓部分是 否完全清空,且1樓部分大門並未開啟,完全無法看出1樓 內部的狀態,至於該頁下方的1張照片雖係近景拍攝,但 僅拍攝一隅,亦無法完整看出其拍攝位置及是否為完全清 空的狀態,難為莊錫煬有利之認定。莊錫煬雖又提出108 年10月15日上午有撥打電話給羅○○李○○之通聯紀錄及架 設在莊錫煬位於南投縣○○鄉○鄉路00號住家內之同日監視 器錄影光碟(詳原審卷第30、111頁)為證,主張其已於 當日上午向羅○○李○○表示系爭建物已快清理完畢,準備 可以辦理點交之情,惟經本院將上開通聯紀錄與110年9月 16日本院勘驗上開錄影光碟結果(詳本院卷㈡第43至46頁 )整理如附表並加以比對(通話時間與錄影時間並未一致 ,有些微偏差),可知莊錫煬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錄影時 間(即09時27分44秒至09時38分57秒)內,雖略有提到「 這塊這我要拼給伊就是」、「我今天都拼好了,今天要來 點交了」、「我都拼好了,現在都拼好了」、「我今天想 說你寫15,我就今天去,就最後拼」、「今天我就拼就好 了,今天我就點交」、「你裡面寫今天是尾仔天點交,我 就都拼,不然你也可以上來看,我就拼要給你點交,今天



你沒有去給我過名」(均為台語)等語,意指其已將系爭 建物全部騰空清除完畢,然此已與莊錫煬於南投地院109 年度訴字第249號刑事案件審理中證述:其係於108年10月 15日下午1點多才將系爭建物清空等語(詳本院卷㈠第303 、306頁)不符,並與易杰公司提出拍攝時間為108年10月 15日上午9時39分許之系爭建物現場照片(詳原審卷第149 至153頁),以及由證人劉○○於同日上午10時左右所拍攝 之系爭系爭建物現場照片(詳南投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44 8號偵查卷第37頁上方),均呈現系爭建物1樓內、外及2 樓仍堆滿雜物之景象不合,足證莊錫煬於上開錄影時間中 稱系爭建物都已經清理好了,並非屬實。況且,羅○○係受 易杰公司委託辦理系爭建物點交事宜之人(詳不爭執事項 ㈥),惟莊錫煬自陳於附表編號1、2、4所示錄影時間內之 通話對象,都是在跟羅○○的太太通電話(詳本院卷㈡第43 至46頁),可知莊錫煬縱有於附表編號1、2、4所示通話 時間,撥打羅○○之手機,但並非羅○○本人接聽,且羅○○於 本院作證時已證稱:於108年10月15日當日並無接到莊錫 煬的電話等語明確(詳本院卷㈠第393頁),顯然莊錫煬除 無法證明已將系爭建物全部騰空清除完畢,亦無法證明已 通知羅○○辦理點交。另莊錫煬雖陳稱附表編號3所示錄影 時間內之通話對象,是在跟羅○○通電話(詳本院卷㈡第45 至46頁),然對應附表編號3所示通話時間撥打之電話號 碼為李○○使用之手機號碼,且無證據顯示該手機當時係由 羅○○使用中,又羅○○已於前述作證中否認於108年10月15 日當日有接到莊錫煬的電話,故莊錫煬陳稱其有於附表編 號3所示錄影時間內與羅○○通電話,並不可採。再者,證 人羅○○於本院證稱:108年10月15日剛好現場有分割的案 件,我們9點半左右到系爭建物的地方,跟李○○(即李○○ 弟弟)有到現場,李○○就順便拍攝系爭建物的照片,並將 把照片傳回易杰公司,告訴易杰公司現況並沒有搬遷。10 8年10月15日當日莊錫煬沒有跟我說要點交,他看到我只 問我要做什麼,我說要辦分割,他叫我不要辦。我下午3 、4點進到事務所,我太太只跟我說今早上有接到莊錫煬 的電話,但是電話有雜音,聽不清楚,並沒有提到點交等 語(詳本院卷㈠第392至393、395頁);及莊錫煬之鄰居即 證人林○(其先生莊○○莊錫煬是堂兄弟關係)證稱:我 住在南投縣○○鄉○鄉路00○0號,與莊錫煬住家間隔兩間房 子,離系爭建物也間隔兩間房子。李○○的弟弟○○上10點多 來跟我買高麗菜時,他跟我說莊錫煬○○上還沒有搬,李○○ 弟弟說當天要拿100萬元給莊錫煬,但因為莊錫煬沒有搬



,所以就沒有拿給他等語(詳本院卷㈡第32至35頁),可 知莊錫煬確實於108年10月15日上午尚未將系爭建物內物 品全部騰空清除完畢,更遑論已有通知羅○○辦理點交之事 。
3.莊錫煬又主張其已於108年10月15日當日僱工辦運清理系 爭建物內所有物品,並於當天下午已將所有物品清空完畢 等語,並聲請傳喚證人劉○○劉○○出庭作證。而證人劉○○ 於本院110年4月29日準備程序時固證稱:我認識莊錫煬, 是朋友先過去,朋友再叫我過去幫忙,到現場的時候,莊 錫煬說全部的東西都搬上貨車,載到竹山一個空曠地方放 ,當天總共6個人,除了我、朋友劉○○外,其他4個人是劉 ○○叫的,我不知道他們的名字,約5、6台車,1台車1趟總 共6趟。當天從○○上7點開始,搬到約下午1點時全部清空 ,現場有看莊錫煬夫婦、羅○○、還有易杰公司的5個人, 現場清理完時,就如同原審卷第27頁的照片,這3張照片 是劉○○用手機拍的,我不認識易杰公司的人,是劉○○在講 。莊錫煬委託我們搬運,1個人2000元等語(詳本院卷㈠第 193至197頁),然證人劉○○莊錫煬之外孫已為莊錫煬所 承認(詳本院卷㈠第321頁),其於本院上開準備程序期日 時,經本院訊問其與兩造有無親屬、僱傭或同居等關係時 ,故意偽稱:「無親屬、僱傭關係」等語(詳本院卷㈠第1 92頁);於訊及其與莊錫煬認識之過程,復故意回答:「 是朋友先過去,朋友再叫我過去幫忙」等語(詳本院卷㈠ 第193至194頁),刻意迴避其為莊錫煬之外孫之親屬關係 ,其動機及證詞之可信性,已屬可疑。又依證人劉○○於本 院110年7月29日行準備程序時證稱:我是幫莊錫煬幫東西 而認識,我叫他老闆,是去鹿谷搬冰箱裡面的雜料東西, 詳細地址已不記得,我記得莊錫煬是以1個人2000元僱用 我,當天大概有5、6個人,大概5、6台車,有幾名司機, 我忘記了,在場搬運的工人,我只記得劉○○,其他忘記了 ,搬的東西一些拿到竹山,另外的已不記得,從上午7點 搬到下午1點左右,只剩下一些和牆壁連結的馬達和冷棟 櫃,我們沒有工具,沒有拆,也沒有搬,其他可以移動的 都搬完了。我是因為剛好在附近拆模,莊錫煬問我要不要 幫忙搬東西,原審卷第27頁的3張彩色照片不是我拍的等 語(詳本院卷㈠第382至388頁),倘證人劉○○證述所述, 包括劉○○和其他人都是劉○○找至現場幫莊錫煬搬系爭建物 內的東西,則現場包括所有工人、車輛及司機,應都係劉 ○○所主導,則劉○○對其所找至現場的其他工人、車輛及司 機,理應有所印象,然證人劉○○對當日搬運東西的細節尚



能清楚陳述,對此卻證稱只記得劉○○,忘記其他人,顯然 不合常理。又依證人劉○○之證詞,其係臨時被莊錫煬找至 現場搬運物品,其焉有可能認識易杰公司的人,進而告訴 劉○○。再者,縱證人劉○○係經證人劉○○找至現場幫忙,然 其到現場並見到莊錫煬後,不可能不知是其外公莊錫煬需 要人手幫忙,何以在本院作證時仍要刻意迴避其與莊錫煬 的關係,著實令人生疑,且有關原審卷第27頁之照片究為 何人拍攝,兩人之證詞更係南轅北轍。再參酌證人劉○○劉○○均僅能證明有至系爭建物內搬運物品,無法證明是在 108年10月15日至系爭建物內搬運物品,依證人劉○○之證 詞更可知其等搬運物品當日至少尚有與牆壁相連之馬達、 冷凍櫃並未拆除及搬離,是依證人劉○○劉○○之證詞,亦 難作為莊錫煬確實有於108年10月15日將系爭建物內物品 全部騰空清除完畢,並通知羅○○易杰公司辦理點交之有 利事證。
4.至於由附表編號5所示之通話時間,僅能證明莊錫煬有於 當日下午撥打羅○○使用之手機,其對話內容為何無可得知 。況莊錫煬如確有於108年10月15日當日將系爭建物內所 有物品全部騰空清除完畢,經通知羅○○易杰公司辦理點 交而遭拒絕時,理當已預見易杰公司將可能不履行系爭協 議書之約定,而會主動進行證據保全或訴訟上的準備措施 ,卻遲至108年10月21日收到易杰公司於108年10月18日寄 發苑裡郵局159號存證信函,為撤銷贈與系爭土地及補償 金之意思表示後,始被動於108年10月23日寄發存證信函 給易杰公司(詳不爭執事項㈣、㈤),主張易杰公司違反系 爭協議書之約定,催告限期易杰公司辦理系爭建物點交, 並請求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莊錫煬本人及給付補償金10 0萬元(詳原審卷第41頁),亦不符一般社會常情。此外 ,莊錫煬並未再舉其他事證,證明其確實有於108年10月1 5日當日將系爭建物內所有物品全部騰空清除完畢,並通 知羅○○易杰公司辦理點交,本院自無從為其有利之認定 。
  ㈡另莊錫煬雖有以其對系爭建物具有使用之權能,竟遭莊○○ 於108年11月2、3日委請林○○僱工拆除系爭建物,涉犯毀 棄損壞建築物罪;及易杰公司員工詹○○於108年11月8日僱 工在系爭建物拆除後之原址放置車廂貨櫃1個,涉犯竊佔 罪,而對渠等提起刑事告訴(詳不爭執事項㈦、㈧),並經 本院調取上開刑事案卷核閱屬實。惟此係於108年10月15 日以後所發生之事件,且與本件爭執之事項無涉,不影響 本院前述認定之結果,附此敘明。




(三)莊錫煬依系爭協議書之約定,請求易杰公司應將系爭土地 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莊○○;請求易杰公司應給付100萬元 本息,為無理由:
  ㈠按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贈與之 撤銷,應向受贈人以意思表示為之,民法第408條第1項前 段、第41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412條第1項規定,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 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其贈與。則 在確知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而贈與物尚未交付前,依舉重 以明輕之法則,當亦無不許贈與人撤銷贈與之理(最高法 院85年度台上字第2524號判決參照)。贈與人撤銷贈與, 係指贈與人向受贈人表示撤銷贈與而使贈與契約溯及消滅 之單獨行為(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87號判決參照)。  ㈡莊錫煬無法舉證證明其已依系爭協議書之約定,於108年10 月15日履行期限末日,將系爭建物內所有物品全部騰空清 除完畢,並通知羅○○易杰公司辦理點交,業如前述,顯 見莊錫煬並未於系爭協議書所定之期限前履行上開負擔約 款,依上開說明,當無不許易杰公司撤銷贈與系爭土地及 補償金100萬元予莊錫煬所為意思表示之理。而易杰公司 既已於108年10月18日寄發苑裡郵局159號存證信函給莊錫 煬,向其為撤銷贈與系爭土地及補償金100萬元之意思表 示,而該存證信函已於同年10月21日合法送達莊錫煬(詳 不爭執事項㈣),即生撤銷贈與之效力。準此,莊錫煬再 憑依系爭協議書之約定,起訴請求易杰公司應將系爭土地 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莊○○,並請求易杰公司應給付莊錫煬 100萬元本息,均無理由。  
六、綜上所述,莊錫煬依系爭協議書之法律關係,請求易杰公司 應將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莊○○,並請求易杰公司應 給付莊錫煬100萬元本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從而,原 審判命易杰有限公司應給付莊錫煬100萬元本息及該部分假 執行之宣告,尚有未合,易杰公司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 求為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另 其他不應准許部分,原判決為莊錫煬敗訴之諭知,核無不合 ,莊錫煬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 並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易杰公司上訴為有理由,莊錫煬上訴為無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李立傑
               法 官 陳得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譽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附表:
編號 手機號碼 通話時間 手機使用人 監視器錄影時間 勘驗監視器錄影光碟內容 1 ---------- ---------- ---------- 09時27分44秒 ~ 09時27分48秒 莊錫煬: 因為連這塊吼,這塊這我要拼給伊就是。(台語) 2 0000000000 09時30分21秒 ~ 09時32分15秒 羅○○ 09時32分04秒 ~ 09時33分54秒 莊錫煬: 羅代書那裡吼!那個我鹿谷啦,之前打電話我跟你說不要分割,怎會來分割。(台語) 莊錫煬: 啊我今天都拼好了,今天要來點交了,怎會。(台語) 莊錫煬:沒啦,那個就不用說明,當時講都沒有講這樣,我就沒有照這樣做啊,我都拼好了,現在都拼好了,我不敢跟你延慢啊。(台語) 莊錫煬: 那這樣你們講話都不算話啊,我今天想說你寫15,我就今天去,就最後拼。(台語) 3 0000000000 09時35分21秒 ~ 09時35分48秒 李○○ 09時36分37秒 ~ 09時37分33秒 莊錫煬: …(不清楚),你說來這裡,沒有上來,怎會來什麼要分割,我要向你講,今天我就拼就好了,今天我就點交。(台語) 4 0000000000 09時36分13秒 ~ 09時37分18秒 羅○○ 09時37分43秒 ~ 09時38分57秒 莊錫煬: 代書吼,我打給老師講,老師講…(不清楚),我這裡錄影都講話,大部分都在這裡,你上回我也跟你說不行,你又用這個出頭,這樣不就…(不清楚)。(台語) 莊錫煬: 嗯,老師就,我打給老師,他就把我掛掉了。當時,沒啦,當時,當時照講照行啦,我們的人沒有這樣,你割它是要幹什麼,對不對。你前日打電話,我也跟你說不行,地政事務所到現在都未過名,你裡面寫今天是尾仔天點交,我就都拼,不然你也可以上來看,我就拼要給你點交,今天你沒有去給我過名。(台語) 5 0000000000 14時17分30秒 ~ 14時18分58秒 羅○○ 無。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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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維京群島商易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