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76號
MLDV,110,除,76,20211130,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76號
聲 請 人 陳盈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 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因遺 失而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4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10 年4 月21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 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44號裁 定公示催告,並於110 年4 月21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 聲請人提出之司法最新動態訊息內容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 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 110 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10 年 11月12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民事訴訟法第54 5條第1 項但書規定並無不合。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南穎
股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76號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0001超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0110000002超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0110000003超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0110000004超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0110000005超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01660006超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013000007超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01851

1/1頁


參考資料
超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