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121號
MLDV,110,補,1121,20211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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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21號
原 告 林乾新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周銘皇律師
被 告 林江順英
林書勝
林坤
林淑珍


林吳玉
林啟成
林秀蓮
林森松
古智宏
古智浩
古惠琴


古惠瑩

林菊妹
林東妹
劉忠明
劉錦明
許振旺

許錫城
許瓊方
許瓊心

許瓊維
黃書瑜
黃士緯
劉春鳳
劉春娥
劉春香
孟宣昀

陳惠蘭
李菊蘭
吳炳元
張榮鑫
陽明
謝郁芳
張得祐
張博雅
張月媛
張星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本件係因地上權涉訟,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規定,其訴訟
標的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
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
價為準。查原告主張坐落苗栗縣○○鄉○○段000地號(下稱系爭土
地)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應予終止,被告應將系爭地上
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而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為「
依照契約約定」,經原告陳報無約定租金,且查無地上權設定契
約書等語,是本件應以無約定租金之情核定訴訟費用。而無約定
租金者,其價額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計算,經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5萬3,885元【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第97條規
定,計算式:系爭土地之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1,280元×地上權權
利範圍壹部肆零坪即約132.232平方公尺×年息10%×15=25萬3,885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另地價為103萬1,409元【計算式
: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7,800元×地上權權利範圍132.23
2平方公尺=103萬1,410元】,則系爭土地1年租金15倍並未超過
地價,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即2
5萬3,885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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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