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減少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932號
TNDV,110,補,932,2021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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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32號
原 告 黃彥霖
楊博策


上列原告與被告柏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5,08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29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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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