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631號
TNDV,110,司聲,631,2021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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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631號
聲 請 人 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滄圳
代 理 人 郭哲華律師
相 對 人 吳世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九年度存字第一00五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之臺灣土地銀行敦化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共計新臺幣貳仟肆佰伍拾萬元及現金新臺幣參萬元,准以同額之臺灣土地銀行敦化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共計新臺幣貳仟肆佰伍拾萬元及現金新臺幣參萬元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前 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 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522 號假扣押裁定,提供面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450萬元之 臺灣土地銀行敦化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及現金3萬元 為擔保,並以本院99年度存字第617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 案,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嗣再以本院100年度 存字第886號、101年度存字第795號、102年度存字第1452號 、104年度存字第313號、105年度存字第935號及107年度存 字第190號、108年度存字第645號及109年度存字第1005號擔 保提存事件變換提存物在案。茲因聲請人於本院109年度存 字第1005號擔保提存事件所提存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即 將到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請求准以同額之臺灣土地銀 行敦化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共計2,450萬元及現金3萬 元變換之。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假 扣押裁定事件及擔保提存事件等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 。而聲請人聲請變換之提存物(同額之臺灣土地銀行敦化分 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及現金),係屬可得確定,且權衡 其變換前後之提存物價值亦屬相當,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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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