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490號
TNDV,110,司聲,490,202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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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4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楊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限期起訴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限期起訴,必假扣押裁定之債務 人對債權人為該項聲請,如非假扣押裁定之當事人,法院自 無命其提起訴訟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本院以88 年度執全字第2 817號假扣押執行程序就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惟 相對人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 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三、經查,假扣押債權人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聲請 以88年度裁全字第3707 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 惟查,假扣押債權人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已將該假 扣押債權讓與「龍星昇第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並於 民國93年7月16日公告於民眾日報以代通知,此有93年7月30 日債權讓與陳報狀附於本院88年度執全字第2817號卷內可憑 ,是本件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非上開假扣押 債權人,是聲請人向法院聲請命其限期起訴,於法不合,應 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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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星昇第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