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18722號
TPDV,110,司票,18722,2021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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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8722號
聲 請 人 陳慧英
相 對 人 陳宏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2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按年息30%計算,並免除作成拒絕 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 定就票面金額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110年度司票字第018722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提示日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年息 001 109年7月15日 5,000,000元 未記載 110年2月15日 110年2月15日 110年7月19日 20% 110年7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16% 002 109年9月14日 1,200,000元 未記載 110年2月14日 110年2月14日 110年7月19日 20% 110年7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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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