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8377號
TPDV,110,司促,18377,2021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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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3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高雄市鳳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歐國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東森分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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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森分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分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