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9年度,27號
TPDV,109,重勞訴,27,2021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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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勞訴字第27號
原 告 台北双喜電影發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真好電影股份有限公司

英屬維京群島商發行工作室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永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孜俞律師
被 告 楊謦銓
訴訟代理人 陳信翰律師
被 告 余良元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許亞哲律師
被 告 王秀華

訴訟代理人 陰正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
定移送前來(109年度重訴字第65號),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訴之撤回應 以書狀為之。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62 條第1項、第2項、第26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 時係以楊謦銓、余良元王秀華陳玉玲為被告;嗣於民國 109年7月17日以民事撤回部分起訴狀撤回對陳玉玲之起訴( 見本院卷一第113頁),則原告對陳玉玲之訴部分既經原告 撤回,自非本件審理範圍,本件僅以楊謦銓、余良元、王秀 華為被告,合先敘明。
二、又原告英屬維京群島商發行工作室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下稱發行工作室公司台灣分公司)雖為外國法人DISTRIBU TION WORKSHOP(BVI)LTD.於臺灣設立之分公司,有外國 公司分公司設立登記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53頁),



故本件為涉外事件,惟因被告均為我國人民,且被告余良元 設籍本院轄區,被告楊謦詮王秀華均未抗辯本院無管轄權 ,逕就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實體上陳述(見本院卷一 第203頁至第204頁),已生應訴管轄之效力;又原告主張被 告等人不當得利之債係發生在我國境內,依涉外民事法律適 用法第24條規定,本件應以我國法律為準據法。三、另原告發行工作室公司台灣分公司之職員即訴外人陳玉玲利 用執行職務之際,領取原告發行工作室公司台灣分公司銀行 帳戶內款項匯予被告楊謦詮,是原告發行工作室公司台灣分 公司就本件自有當事人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經審理後略以:
 ㈠原告台北双喜電影發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双喜電影公司) 、台北真好電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真好電影公司)及發行 工作室公司台灣分公司均屬同一企業集團旗下之公司,於10 4年12月僱用訴外人陳玉玲擔任會計,詎陳玉玲自105年起利 用職務之便,擅自將原告名下如附表所示之銀行帳戶內存款 ,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匯入或存 入被告如附表所示之銀行帳戶內。惟兩造間並無業務往來或 應付款項存在,且無論匯入或存入之款項均取自原告如附表 所示之銀行帳戶,財產損益變動直接發生於兩造之間,被告 既均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自當均負 返還之責,爰依民法第179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㈡聲明:
 ⒈被告楊謦銓應分別給付原告双喜電影公司、真好電影公司、 發行工作室公司台灣分公司新臺幣(下同)285萬元、15萬8 500元、15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余良元應分別給付原告双喜電影公司、真好電影公司73 萬元、34萬250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⒊被告王秀華應分別給付原告双喜電影公司、真好電影公司244 萬5459元、10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⒋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意旨略以:
 ㈠被告楊謦銓部分:被告自105年起至107年間止多次借款予陳 玉玲,金額合計高達4315萬9015元,而陳玉玲迄至108年2月 18日止尚積欠500萬元未還,是其於附表所示時間匯入如附 表所示金額,乃為清償債務,被告並無不當得利可言;且不



陳玉玲領取原告存款行為是否適法,其與被告受領陳玉玲 為清償債務所為匯款行為,二者並非同一原因事實,欠缺直 接因果關係,況被告乃善意受領陳玉玲之給付,原告對被告 並無不當得利請求權等語。
 ㈡被告余良元部分:陳玉玲因有資金需求,自106年7月起至108 年1月間止多次向被告借款,被告受領如附表所示金額乃本 於雙方間之債權債務關係,要無不法。又陳玉玲挪用款項致 原告受有損害乃因陳玉玲之侵占行為所致,原告之損益變動 與被告受領間係基於不同原因事實而生,被告並無不當得利 可言等語。
 ㈢被告王秀華部分:被告自107年6月起多次借款予陳玉玲,陳 玉玲借款均屬數週至數月之短期借貸,清償利息或本息後旋 即再借,且為取信於被告,其並交付其配偶所有之建物權狀 以為擔保。被告受領陳玉玲之匯款乃係基於借貸之法律關係 ,應屬有法律上之原因,受償後該部分債權歸於消滅,並 無不當得利可言。原告受有損害乃肇因於陳玉玲之刑事不法 行為,被告無從窺視或求證,且原告受損與被告受益本於不 同原因事實所生,兩者並無直接因果關係等語。 ㈣被告均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 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均係同一企業集團公司,自104年12月起僱用陳玉玲擔任 會計、出納。
陳玉玲曾以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銀行帳戶內款項,於如附表所 示之時間,以匯款或存款之方式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匯入 或存入如附表所示被告等人之銀行帳戶內(見本院卷第409 頁至第413頁)。
㈢原告已對陳玉玲提出刑事告訴及陳玉玲自首,經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5470 號起訴書提起公訴(見本院卷第231頁至第246頁),現由本 院以108年度金重訴字第25號侵占案件審理中。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不當得利可區分為「給付型之不當得利」與「非給付型不當得利」等2類型,前者係基於受損人之給付而發生之不當得利,後者乃由於給付以外之行為(受損人、受益人、第三人之行為)或法律規定或事件所成立之不當得利。給付型不當得利中,所謂給付,係指有意識地,並基於一定目的而增加他人財產,強調「給付目的指向」,以決定給付關係之當事人為何;而非給付型之不當得利中之「權益侵害之不當得利」,則係指侵害取得本應歸屬於他人權益內容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欠缺正當性,亦即以侵害行為取得應歸屬他人權益內容之利益,而從法秩序權益歸屬之價值判斷上不具保有利益之正當性之情形。由於侵害歸屬他人權益之行為,本身即為無法律上之原因,主張依此類型之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利益者(即受損人),固無庸就不當得利成立要件中之無法律上之原因舉證證明,惟仍須先舉證受益人取得利益,係基於受益人之「侵害行為」而來,必待受損人舉證後,受益人始須就其有受利益之法律上原因,負舉證責任,方符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99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990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45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原告主張被告因陳玉玲擅自挪用原告存款而匯入或存入被告 帳戶,受有不當得利,依民法第179條規定應予返還等語, 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⒈陳玉玲因負債累累、資金周轉不靈,利用原告委託其至銀行 臨櫃領現或匯款之機會,在原告蓋好原告印鑑章之取款憑條 上,未經原告同意,擅自在取款憑條增加取款金額,溢領部 分侵占入己,部分轉匯或存入至其債權人所指定之銀行帳戶



內等情,業據陳玉玲於另案刑事侵占案件偵查中陳述明確( 見臺北地檢署108年度他字第2783號卷第6頁、第118頁,10 8年度偵字第15470號卷三第760頁),而依原告所提相關憑 證 ,亦可見陳玉玲確係執蓋有原告印鑑章之取款憑條【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5號卷(下稱士林地院 卷)第26頁至第28頁、第31頁、第41頁至第42頁、第45頁、 第49頁、第56頁至第57頁、第61頁、第67頁、第73頁、第75 頁、第81頁、第85頁、第89頁、第95頁、第101頁、第108頁 】,再分別填具匯出匯款憑證,分別以陳玉玲、發行工作室 公司台灣分公司、真好電影公司之名義,將如附表編號1至5 、12至17所示之款項匯入被告楊謦銓、王秀華之銀行帳戶內 ,或填具存款憑證,將如附表編號編號6至11所示款項存入 被告余良元之銀行帳戶內,堪認陳玉玲取得原告所交付用印 完畢之取款憑條時,即有侵占、挪用款項之意,並填具匯出 匯款憑證或存款憑證將取得之款項轉出供作己用,由此可見 將原告銀行帳戶內存款轉入或存入被告銀行帳戶內,致侵害 原告權益之人為陳玉玲,並非被告;況原告迄今未舉證證明 被告就陳玉玲之侵害行為有何參與、造意、幫助之情事,自 難以陳玉玲侵占之款項匯入被告之銀行帳戶內,即認被告對 於原告亦有侵害行為。
 ⒉被告與陳玉玲間各別存有消費借貸關係乙節,業據被告楊謦 銓提出陳玉玲之玉山銀行民權分行存摺封面、被告楊謦銓之 渣打銀行信義分行帳戶往來明細、凱基銀行忠孝分行帳戶往 來明細、台新銀行帳戶往來明細、銀行帳戶歷次匯款紀錄彙 整、本票、借款約定書、LINE對話紀錄翻拍畫面等件影本為 證(見士林地院卷第242頁至第298頁、本院卷一第427頁至 第441頁);被告余良元提出其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和平分行帳 戶存摺封面與明細、LINE對話紀錄及記事本翻拍畫面、匯款 紀錄及本票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一第189頁至第199頁、 第475頁至第573頁);被告王秀華提出LINE對話紀錄翻拍畫 面、借據、本票、支票及建物所有權狀等件影本為證(見本 院卷一第161頁至第177頁,卷二第17頁至第27頁)。又細繹 上開事證可知,被告楊謦銓自105年8月12日起至107年12月2 5日止,按月少則1次、多則6次自其所有前開銀行帳戶各別 匯款至陳玉玲設於玉山銀行民權分行帳戶而借款予陳玉玲, 金額自7萬7500元至200萬元不等,截至108年2月18日止陳玉 玲尚欠款500萬元;被告余良元自106年7月起至107年12月4 日止,共匯款7次合計353萬7500元至陳玉玲設於玉山銀行民 權分行帳戶而借款予陳玉玲陳玉玲迄今尚欠款107萬2500 元;被告王秀華部分,自107年6月起至108年1月10日止,多



次匯款借貸予陳玉玲,金額自30萬元至450萬元不等,陳玉 玲甚至甚至積欠本金多達1100萬元;復佐以被告於前開期間 與陳玉玲間之各別LINE對話紀錄及記事本內容,可見均係陳 玉玲主動向被告提及有資金需求、借款金額及借款利率,而 詢問被告有無款項可借,嗣雙方來回討論確認借款金額、利 率、還款及借款本金餘額等事宜,且上開LINE對話紀錄及記 事本內容均係原始內容之截圖,並無偽變造之情形,亦均發 生在陳玉玲於108年1月15日自首侵占原告款項及原告發覺陳 玉玲犯行前,被告與陳玉玲實無事前虛構上開對話、記事本 之動機或可能,堪認被告與陳玉玲間均確有消費借貸關係存 在無誤。
 ⒊又如附表編號1至4、12至16,陳玉玲均以其名義匯款予被告 楊謦銓、王秀華,被告楊謦銓、王秀華自無從得知陳玉玲所 用款項之實際上資金來源;而如附表編號5至11、17所示款 項,被告楊謦銓、王秀華雖分別曾收受以原告發行工作室公 司台灣分公司、真好電影公司等名義所為匯款,及被告余良 元曾收受以原告双喜電影公司名義所為存款,惟依前揭被告 與陳玉玲之各別LINE對話紀錄,陳玉玲均向被告稱因客戶有 資金需求,而調借資金,且多次提及調借客戶款項還款或請 客戶匯款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31頁、第439頁、第493頁、 第495頁、第510頁、第513頁至第514頁,卷二第27頁),是 被告等人縱見以原告為名義人之匯款或存款,亦無從發覺有 何可疑之處,自難僅以匯款、存款名義人為原告一情,即認 被告取得前揭款項無法律上原因而為不當得利。 ⒋另原告主張被告借貸均屬高利,如不命其等返還,顯有鼓勵 不法等語,然陳玉玲確有主動提出高額利率請求被告各別短 期放款,而被告均無從得知陳玉玲以何資金還款等情均已如 前述,而修正前民法第205條僅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 之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份之利息無請求權,則債務人就 超過部份之利息任意給付,經債權人受領時,自不得謂係不 當得利請求返還(最高法院29年渝上字第1306號判例意旨參 照),陳玉玲既對被告各有前述之借款本金需清償,自不得 謂被告取得如附表所示之款項係不當得利而無保有該利益之 正當性。
 ㈢從而,被告受領陳玉玲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款項,係本於其等 與陳玉玲間消費借貸關係,雖該等款項係陳玉玲擅自挪用原 告銀行存款而來,惟因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有何侵害行為 ,且無保有該利益之正當性,故原告主張被告均係不當得 利而應返還所受領之利益,即非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楊謦銓分



別給付原告双喜電影公司、真好電影公司、發行工作室公司 台灣分公司285萬元、15萬8500元、15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被告余良元分別給付原告双喜電影公司、真好電影公司7 3萬元、34萬25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被告王秀華應分別給 付原告双喜電影公司、真好電影公司244萬5459元、100萬元 及法定遲延利息,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 均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主張舉 證,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逐一審究之必要,末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
編號 被告 日期 金額 (新臺幣) 陳玉玲提領原告之銀行帳戶 被告受款之銀行帳戶 匯款或存款名義人 1 楊謦銓 105年10月25日 110萬元 双喜電影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號帳戶 渣打銀行營業部分行帳號:0000 0000000000號帳戶 匯款名義人:陳玉玲 2 同上 106年7月4日 75萬元 同上 凱基銀行建成分行帳號:000000 000000號帳戶 同上 3 同上 107年12月21日 100萬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4 同上 108年1月9日 15萬8500元 真好電影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號帳戶 同上 同上 5 同上 107年3月31日 150萬元 發行工作室公司台灣分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號帳戶 同上 匯款名義人: 發行工作室公司台灣分公司 6 余良元 106年7月4日 3萬7500元 双喜電影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號帳戶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號帳戶 存款人: 双喜電影公司 7 同上 106年10月24日 11萬2500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8 同上 106年11月7日 1萬7500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9 同上 107年5月8日 24萬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 同上 107年11月20日 32萬2500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 同上 108年1月9日 34萬2500元 真好電影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號帳戶 同上 存款人: 真好電影公司  王秀華 107年10月16日 54萬6429元 双喜電影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號帳戶 中國信託銀行城東分行帳號:00 0000000000號帳戶 匯款名義人:陳玉玲  同上 107年11月13日 49萬9000元 同上 玉山銀行新板特區分行帳號:00 00000000000號帳戶 同上  同上 107年11月20日 50萬元 同上 中國信託銀行城東分行帳號:00 0000000000號帳戶 同上  同上 108年1月8日 50萬元 同上 玉山銀行新板特區分行帳號:00 00000000000號帳戶 同上  同上 108年1月22日 40萬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 同上 108年1月9日 100萬元 真好電影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號帳戶 玉山銀行新板特區分行帳號:00 00000000000號帳戶 匯款名義人: 真好電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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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維京群島商發行工作室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双喜電影發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真好電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喜電影發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