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110年度,181號
TPDM,110,聲判,181,2021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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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判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蔡衍明
代 理 人 陳少璿律師
被 告 黃澎孝 (年籍詳卷)
汪浩 (年籍詳卷)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等涉犯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
署檢察長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110年度上聲議字第5868號駁回
聲請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偵字第11282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交付審判意旨詳如「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所載(如附 件)。
二、按聲請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訴訟法第 25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蔡衍 明(下稱聲請人)以被告黃澎孝汪浩等涉犯妨害名譽罪嫌 ,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告 訴,經該署檢察官偵查後,於民國110年6月16日以110年度 偵字第11282號為不起訴處分(下稱原不起訴處分),聲請 人不服,聲請再議,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檢 察長於110年7月20日以110年度上聲議字第5868號處分書駁 回再議,該駁回再議之處分書於同年7月28日送達聲請人, 嗣聲請人於處分書送達後10日內之同年8月6日,委任律師為 代理人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尚未逾法定不變期間等情,業 經本院調閱高檢署110年度上聲議字第5868號卷(下稱上聲 議卷)及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1282號偵查卷宗(下稱 偵卷,含同署108年度他字第12768號卷【下稱他卷】)查明 屬實,並有聲請人所提本件「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上所蓋 本院收狀戳日期可稽,是聲請人本件交付審判之聲請,在程 序上係屬適法,合先敘明。
三、次按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規定聲請人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 判,係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裁量權」制衡之一種外 部監督機制,法院僅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是 否正確加以審查,以防止檢察機關濫權;依此立法精神,同 法第258條第3項規定法院審查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時「得為必 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之範圍自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



為限。又同法第260條對於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 期滿未經撤銷者,得再行起訴之規定,其立法理由說明該條 所謂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包括「聲請法院交付審判復經駁 回者」之情形在內,是前述「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 據範圍更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得就聲請人新提 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得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否則, 將與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再行起訴規定,混淆不清,亦將 使法院兼任檢察官而有回復「糾問制度」之虞。再按法院裁 定交付審判,即如同檢察官提起公訴使案件進入審判程序, 是法院裁定交付審判之前提,必須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已符合 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檢 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亦即該案件已經跨越起訴門檻,否 則,縱或法院對於檢察官所認定之基礎事實有不同判斷,但 如該案件仍須另行蒐證偵查始能判斷應否交付審判者,因交 付審判審查制度並無如同再議救濟制度得為發回原檢察官續 行偵查之設計,法院仍應依同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規定 ,以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
四、聲請人告訴意旨略以:被告汪浩於108年9月18日,受邀擔任 「年代向錢看」節目之與談來賓,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妨害 名譽之犯意,於前開節目中,發表如附表所示之言論,影射 聲請人即旺旺中時集團(下稱旺中集團)負責人,受中國共 產黨(下稱中共)政權下之國臺辦操控,為中共之傳聲筒, 並執行中共政權之指示,被告並扭曲告訴人提出之「無色覺 醒十大主張」之原意為中共赤化中華民國之統戰主張,而詆 毀聲請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汪浩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 謗罪嫌。而被告黃澎孝於110年3月16日,基於妨害名譽之犯 意,在不詳處所連結網路登入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 ),於公眾得以共見共聞之個人暱稱「黃澎孝」之臉書網頁 上,辱罵聲請人「狗腿無眼」、「狗腿」、「中共的『狗腿』 」及「中共的『打手』」等語,足以貶損聲請人之社會及人格 評價,因認被告黃澎孝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辱侮罪嫌 。
五、原不起訴處分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指訴被告汪浩於附表所示時間,參與壹電視新聞臺 所製播之「年代向錢看」節目,並發表如附表所示言論之 事實,有該節目錄音錄影光碟2片及臺北地檢署勘驗報告1 份在卷可稽;聲請人另於110年3月30日,具狀追加被告黃 澎孝涉犯公然侮辱罪嫌,而提出本院所屬民間公證人吳育 芬事務所公證在案之被告黃澎孝110年3月16日臉書全文列 印資料1份,是堪認聲請人上開指訴內容並非虛妄。



(二)然觀諸被告汪浩參與前開節目與談時,我國正準備舉行第 15任總統、副總統選舉,諸多候選人、政治評論家提出各 方政見及評論意見,而聲請人當時擔任旺中集團董事長, 確曾透過旺中集團旗下中時媒體向公眾抛出「無色覺醒十 大主張」之意見,其中有「認同兩岸一家親,同根同源, 台灣人就是中國人」之主張,遭當時輿論媒體質疑旺中集 團旗下的中國時報及中天電視已遭中國國臺辦操控製作新 聞,並要求支持特定候選人,有相關媒體報導資料在卷可 佐,核與被告汪浩就此部分所為答辯相符。又斯時參與國 民黨總統初選之前鴻海集團董事長郭台銘,於108年6月26 日參觀佛陀紀念館而經中天電視台記者訪問時質疑並怒陳 :「你去叫國臺辦下個指令給你們老闆再說,…,一個受 國臺辦管制的媒體沒有資格問我」、「摸摸你自己的良心 ,你是為中華民國還是國臺辦?你去問你們蔡老闆,當國 臺辦的打手、狗腿」等語,有108年6月26日新聞列印資料 附卷足參,顯見在被告汪浩參與上開電視節目與談前,早 有政治人物公開對聲請人提出質疑及評論,是被告汪浩縱 有如附表所示之言論,亦係評論、分析當時我國總統、副 總統選舉前之政治氛圍、相關時事及選舉情資;況總統、 副總統選舉事涉我國人民政治意志及國家政策方向之展現 ,為攸關國家政論之重要議題,本屬可受公評之事,而聲 請人所經營之旺中集團既可掌控媒體資源,且受有前揭輿 論質疑,則被告汪浩以上開方式監督聲請人是否遭敵對勢 力操控介入我國總統、副總統選舉之重大議題,亦非無的 放矢;另觀之附表所示言論,實屬依據個人價值判斷而為 之意見表達,且有相當媒體報導資料為據,縱使內容、用 詞令聲請人不悅,但因事涉公益,且無過度偏離「合理評論原則 」之範疇,自與刑法第310條第1項加重誹謗罪之構成要件 有間。
(三)至被告黃澎孝雖有於臉書上提及「狗腿無眼」、「狗腿」 、「中共的『狗腿』」及「中共的『打手』」等語,然遍觀全 文,被告黃澎孝係陳述:「狗腿無眼不知汪浩的厲害…」 、「眼裡只有中共主子的『狗腿』就未必會把汪浩放在眼裡 了…」、「那位被郭台銘公開指斥為國臺辦「打手」「狗 腿」的旺中集團董事長蔡衍明…」、「像我這種連中共都 不怕的『武夫莽漢』怎麼會鳥中共的狗腿呢?」、「…乾脆 建議汪浩,我們整理整理這些佐證資料,和蔡衍明告我們 的案情來龍去脈,寫一本書,開一個國際記者招待會,讓 全世界都來『認識』這個中共的『打手』『狗腿』…」等語,是 被告黃澎孝並未直接辱罵聲請人係「狗腿」或「中共的打



手」,而僅係陳述聲請人遭郭台銘公開斥責其為國臺辦之 「打手」、「狗腿」乙事,其縱有提及上開不雅字眼,然 綜觀全部言論,係不認同聲請人之傾中立場,顯為政治意 見之表達,非單純之抽象謾罵,仍屬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 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而為「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尚 難以公然侮辱之罪責相繩。
(四)綜上,被告2人所為,核與刑法第309條、第310條構成要 件有間,自不得遽以該等罪責相繩。此外,復查無其他積 極證據,足認被告2人有何前開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及判 決意旨,應認渠等之罪嫌均屬不足等語。
六、聲請人對原不起訴處分不服提起再議,其再議意旨略以:被 告黃澎孝在臉書上公開發言並非僅陳述聲請人遭郭台銘公開 斥責其為國台辦之「打手」、「狗腿」之事實,更非單純表 達政治意見,「狗腿」一詞於社會通念係指「替主子奔走幫 兇之人」、「為壞人奔走辦事,胡作非為的人」,實難認為 「合理評論」,實務上亦有許多以「狗腿」批評他人,而遭 法院認定構成公然侮辱之案例;被告汪浩扭曲聲請人提出之 「無色覺醒十大主張」之原意,聲請人係以理性、務實為基 礎,針對藍綠惡鬥、經濟困境、司法沉疴、兩岸僵局,提 出「無色覺醒十大主張」,做為「真道理性、真愛台灣」的 行動綱領,盼政府依此跳脫意識形態,帶領人民走出困境, 讓台灣人過更好的日子。雖該主張內容提及「認同兩岸一家 親,同根同源,台灣人就是中國人」、「取消兩岸交流的各 種障礙,幫助台灣人認識現在的共產黨,大陸人理解台灣的 需求,以達到兩岸人民心靈契合,政經融一」等語,為何即 可依此認定聲請人是在聽從國台辦命令、執行國台辦意志。 以上原檢察官均未予查明,遽為有利被告等之認定,所為認 事用法,均有違誤,難昭折服,而指原不起訴處分不當云云 。
七、高檢署檢察長維持原檢察官前開認定,而駁回聲請人再議之 聲請,其理由略以:
(一)被告等人於臺北地檢署傳喚均到庭否認有何妨害聲請人名 譽犯意,被告汪浩並提出渠評論所依據之相關新聞媒體報 導資料為憑,而聲請人指訴被告汪浩於附表所示時間,參 與壹電視新聞臺所製播之「年代向錢看」節目,並發表如 附表所示言論之事實,有該節目錄音錄影光碟2片及臺北 地檢署署勘驗報告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另於110年3月30 日,具狀追加被告黃澎孝涉犯公然侮辱罪嫌,而提出本院 所屬民間公證人吳育芬事務所公證在案之被告黃澎孝110 年3月16日臉書全文列印資料1份,是堪認聲請人上開指訴



內容並非虛妄。
(二)臺北地檢署以「觀諸被告3人參與前開節目與談時,我國 正準備舉行第15任總統、副總統選舉,諸多候選人、政治 評論家提出各方政見及評論意見,而聲請人當時擔任旺中 集團董事長,確曾透過旺中集團旗下中時媒體向公眾抛出 『無色覺醒十大主張』之意見,其中有『認同兩岸一家親, 同根同源,台灣人就是中國人』之主張,遭當時輿論媒體 質疑旺中集團旗下的中國時報及中天電視已遭中國國臺辦 操控製作新聞,並要求支持特定候選人,有相關媒體報導 資料在卷可佐,核與被告汪浩就此部分所為答辯相符。又 斯時參與國民黨總統初選之前鴻海集團董事長郭台銘,於 108年6月26日參觀佛陀紀念館而經中天電視台記者訪問時 質疑並怒陳:『你去叫國臺辦下個指令給你們老闆再說,… ,一個受國臺辦管制的媒體沒有資格問我』、『摸摸你自己 的良心,你是為中華民國還是國臺辦?你去問你們蔡老闆 ,當國臺辦的打手、狗腿』等語,有108年6月26日新聞列 印資料附卷足參,顯見在被告汪浩參與上開電視節目與談 前,早有政治人物公開對聲請人提出質疑及評論,是被告 汪浩縱有如附表所示之言論,亦係評論、分析當時我國總 統、副總統選舉前之政治氛圍、相關時事及選舉情資;況 總統、副總統選舉事涉我國人民政治意志及國家政策方向 之展現,為攸關國家政論之重要議題,本屬可受公評之事 ,而聲請人所經營之旺中集團既可掌控媒體資源,且受有 前揭輿論質疑,則被告等人以上開方式監督聲請人是否遭 敵對勢力操控介入我國總統、副總統選舉之重大議題,亦 非無的放矢;另觀之如附表所示之言論,實屬依據個人價 值判斷而為之意見表達,且有相當媒體報導資料為據,縱 使內容、用詞令聲請人不悅,但因事涉公益,且無過度偏離『 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即臺北地檢署認定被告汪浩所發 表言論與刑法第310條第1項加重誹謗罪之構成要件有間, 核無違誤,聲請人再議指摘「非單純表達政治意見」等情 ,實有誤會。
(三)至被告黃澎孝於臉書上雖有提及「狗腿無眼」、「狗腿」 、「中共的『狗腿』」及「中共的『打手』」等語,然遍觀全 文,被告黃澎孝係陳述:「狗腿無眼不知汪浩的厲害…」 、「眼裡只有中共主子的『狗腿』就未必會把汪浩放在眼裡 了…」、「那位被郭台銘公開指斥為國臺辦「打手」「狗 腿」的旺中集團董事長蔡衍明…」、「像我這種連中共都 不怕的『武夫莽漢』怎麼會鳥中共的狗腿呢?」「…乾脆建 議汪浩,我們整理整理這些佐證資料,和蔡衍明告我們的



案情來龍去脈,寫一本書,開一個國際記者招待會,讓全 世界都來『認識』這個中共的『打手』『狗腿』…」等語,是被 告黃澎孝並未直接辱罵聲請人係「狗腿」或「中共的打手 」,僅係陳述聲請人遭郭台銘公開斥責其為國臺辦之「打 手」、「狗腿」乙事,其縱有提及上開不雅字眼,然綜觀 全部言論,係不認同聲請人之傾中立場,顯為政治意見之 表達,非單純之抽象謾罵,仍屬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 過程中夾論夾敘,而為「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尚難以 公然侮辱之罪責相繩,聲請人再議亦指稱「實務上亦有許 多以『狗腿』批評他人,而遭法院認定構成公然侮辱之案例 」等情,惟是否構成公然侮辱仍依具體個案之時空環境實 質認定,尚難以其他個案而比附援引本案被告黃澎孝於臉 書上雖有提及「狗腿」、「打手」等,遽認其涉犯公然侮 辱犯行。稽諸前引法條及判例意旨,應認被告等妨害名譽 罪嫌不足,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等有 何妨害名譽犯行,聲請人所執各節,或屬陳詞,或屬臆測 ,均非可採,其再議之聲請為無理由等語。
八、上開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理由暨事證,業經本院調閱上開 卷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等雖以附件所載之理由聲請交付審 判,惟查:
(一)聲請人雖於前揭「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中,就被告黃澎 孝涉犯公然侮辱罪嫌及被告汪浩涉犯誹謗罪嫌多所指摘, 惟經核其就此各部分之相關指訴,皆大致與其於「刑事再 議聲請狀」(見上聲議卷第2至19頁)所載意旨相同。又 上揭原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業已綜合被告2 人之供述,勘驗108年9月18日壹電視新聞臺「年代向前看節目內容,核諸100年4月13日天下雜誌「報告主任我們 買了中時」報導、108年5月11日、108年6月26日風傳媒報 導、108年7月17日臺灣民報關於金融時報之報導、「紅色 滲透」一書內第五章「台灣新聞自由度的升降受台海關係 變化影響」、108年8月18日新唐人媒體報導、108年9月19 日中央通訊社報導、108年8月22日放言媒體報導、108年8 月19日自由時報報導、108年8月21日Newtalk新聞報導等 媒體報導(見他字卷第109至150頁)等事證,均查無積極 證據足認被告2人有聲請人所指之各項犯行。本院審酌全 卷後,認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就被告2人如何 不成立公然侮辱及誹謗罪嫌,皆已詳細論列說明,且認事 用法無何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之情事 。
(二)聲請人雖一再指稱實務上亦有許多以「狗腿」批評他人,



而遭法院認定構成公然侮辱之案例,並舉上述判決及起訴 個案以支持其說。而就其他個案之判決及起訴書類之抽象 法律見解,雖均可供參酌,惟個別案件之具體犯罪情節以 及憑為審認之證據資料,不同案件原即未盡相同,基於個 案拘束原則,自不得以他案判斷理由或結果,於本案中執 為比附論列之依據,仍應依個案整體事實內容及證據資料 ,而為具體判斷,尚難以其他個案而比附援引本案被告黃 澎孝於臉書上雖有提及「狗腿」、「打手」等,遽認被告 黃澎孝涉犯公然侮辱犯行。
(三)至聲請人所提案外人陳凝觀亦在同節目上所稱「聲請人擁 有之媒體接受中國補助,進而甘受國台辦等大陸機關指使 、利用來影響台灣總統選舉」等語(下稱他案),經聲請 人提起告訴後,雖經不起訴處分及再議駁回處分,惟經本 院110年度聲判字第42號裁定准許交付審判(下稱原裁定 )一節,然查他案經抗告後,已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0年9 月13日以110年度抗字第1058號裁定原裁定關於准予交付 審判部分撤銷,上開交付審判之聲請駁回,有臺灣高等法 院110年度抗字第1058號裁定附卷可稽,是聲請意旨所稱 他案最終已經本院交裁定准許交付審判云云,並非可採。(四)又對於聲請人前揭聲請交付審判之指述內容,業經上開駁 回再議處分書審酌並詳加說明如前,是原不起訴處分及原 再議處分均已就聲請人所提告訴及聲請再議之指摘事項, 分別詳予說明,認經就相關事證予以調查後,難認被告確 有涉犯聲請人所指前揭詐欺罪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 偵查卷宗及卷內所附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並 審酌前揭相關事證後,認為原不起訴處分與駁回再議處分 之各項論點均屬有據,並未發見有何事證足以證明被告確 有聲請人所指訴之涉犯詐欺等罪嫌,因認原檢察官為被告 不起訴之處分,及高檢署檢察長駁回聲請人再議之處分, 並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之情事。聲 請人猶執完全相同之詞,或僅憑其個人對於原不起訴處分 及駁回再議處分所載理由論述之主觀意見,據以聲請本件 交付審判,然並未就檢察官有何應調查而漏未調查,並足 以動搖原不起訴處分之事證有何具體指摘,自難認其前揭 指訴可採。
(五)至聲請人告訴被告黃澎孝及同案被告黃創夏於108年9月18 日涉嫌誹謗部分,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然聲請人就此 等部分未聲請交付審判,自不在本件交付審判審查範圍, 附此敘明。
九、綜上所述,原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及高檢署檢察長駁回聲請



人聲請再議之處分,均已就聲請人於偵查(告訴)或再議時 所提出之告訴或再議理由予以斟酌,並細加論述所憑證據及 其認定之理由,經核其等處分所載證據取捨及事實認定之理 由,尚無違背經驗、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之情事。是依 前揭規定及說明,原檢察官及高檢署檢察長以被告2人所涉 罪嫌均屬不足,分別予以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之處分,認 事用法均無不當。另依本件現有卷存證據資料所能證明被告 2人涉犯聲請人所指之犯罪嫌疑,均尚不足以跨過起訴門檻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十、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洪甯雅
           法 官 曾正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附表:
與談日期 被告汪浩之言論內容 108年9月18日 …很明顯就是韓國瑜被旺旺黨綁架了,那旺旺黨是在執行國臺辦的意志,這整個思路是從今年1月2日習進平公開提出,要在臺灣推行一國兩制臺灣方案,然後逼著臺灣各個政治團體人物,要選擇立場,要來北京跟我對話,要表態(同時間畫面貼有標註『說清楚了嗎?前國大質疑韓國瑜染紅?』、『蔡衍明籲韓說清要把2300萬人帶去哪?應堅持拎北等你的氣勢』之標語及蔡衍明照片),要不要支持一國兩制的方案,在這個過程中,旺旺黨是公開表態支持的,新黨也是公開表態支持的,洪秀柱也是表態支持的,現在的問題是,韓國瑜偷偷表態支持了,簽了無色覺醒的十大主張,實際上是一種偷偷表態支持,他不敢公開的這麼說,可是他本質上的想法是跟旺中是綁在一起的,這一點我覺得,隨著時間的過去,臺灣人民應該看得愈來愈清楚了。…對,這個情況實際上,本質上是國民黨被旺旺黨借殼上巿…對,這就是一種國民黨被旺旺黨綁架清洗的狀況,不僅僅是總統候選人,也包括立委候選人,那你總統候選人、立委候選人路線這麼訂的話,你本質上黨的路線就跟著這些人走了,因為這些是今後四個月代表你黨去選的,是向全國人民推銷你的這個黨的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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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