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930號
TCDV,110,訴,1930,20211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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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930號
原 告 鄭靜雲

訴訟代理人 白宗益
被 告 黃慧雯

黃綉玲

黃自強

何玉霖
林吉彥
林淑珠
張呂相扶
張年宏
張年亨

丁龍福
張本融
陳金環
林崇垣
林雅子
林淑真
張惠媛
張年浩

周王月桃
施信宏
莊王玉英
王華明
王英武
陳聯芳
陳通銘
陳信枝
陳美枝
王文如
林一雄
林秀雄
林志鵬
林惠美
王榮泰
王玉琳
王玉琪
王偉彰
王侯凱
王瑞容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顏靄如
被 告 王蔡雪姿
黃王月嬌
陳秀妙

陳詠婕
陳秀蓁
王莉英
王美帝
王翠虹

陳維銘
陳首安
何嘉琦
何玉秋
何玉玲
周秀櫻
張周彩琴
蔡 錦
周樑基
周樑亨
周樑源
王建國
王文芳
王睿霖
王宇庭
張曉輝
張秀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庚靜
被 告 張秀女
楊大衛
陳宥佐
林怡沁
林思吟
俞君
林佳霈
劉阿純
陳怡文
陳怡珊
陳鋒展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林陳金環應就其被繼承人林崇柏所有、坐落於臺中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40辦理繼承登記。被告劉阿純、陳怡文、陳怡珊、陳鋒展應就其被繼承人陳阿萍所有、坐落於臺中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320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08平方公尺)准予變賣,所得價金按兩造如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欄比例分配之。
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4平方公尺)准予變賣,所得價金按兩造如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欄比例分配之。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所示訴訟費用比例欄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 礎事實同一者、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 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2、5款定有明文。又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 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有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 割共有物之訴,屬於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所稱訴訟標的 ,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最高法院42年度台上 字第318號判決參照)。次按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 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 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固不得分割共有物。惟 於分割共有物訴訟中,請求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合併對 渠等及其餘共有人為分割共有物之請求,不但符合訴訟經濟 原則,與民法第759條及強制執行法第130條規定之旨趣無違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012號判決參照)。查,本件原



告起訴原聲明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土地,惟原列被告之林崇柏陳子萍(見本院110年度中司調字第541號第275、339頁) 於起訴前已死亡,林崇柏之繼承人為林陳金環,故更正林陳 金環就附表一、二應有部分欄之比例,而上揭被繼承人陳子 萍原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由繼承人劉阿純、陳怡文、陳怡珊 、陳鋒展(見本院卷第35至37頁)繼承,原告並追加劉阿純 、陳怡文、陳怡珊、陳鋒展為被告,另被告林陳金環、劉阿 純、陳怡文、陳怡珊、陳鋒展目前尚未辦理繼承登記,爰追 加如聲明第1、2項所示,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 明。
二、被告黃慧雯黃綉玲黃自強何玉霖林吉彥林淑珠張呂相扶張年宏張年亨丁龍福張本融、林陳金環、 林崇垣、林雅子林淑真張惠媛張年浩周王月桃、施 信宏、莊王玉英王華明陳聯芳陳通銘陳信枝、陳美 枝、林一雄、林秀雄林志鵬林惠美王榮泰王玉琳王玉琪王偉彰王侯凱王蔡雪姿黃王月嬌陳秀妙陳詠婕陳秀蓁王莉英王美帝、、陳維銘陳首安、何 嘉琦、何玉秋、何玉玲、周秀櫻張周彩琴蔡錦周樑基周樑亨周樑源王建國王文芳王睿霖王宇庭、張 曉輝、張秀女楊大衛陳宥佐林怡沁林思吟、林俞君林佳霈劉阿純、陳怡文、陳怡珊、陳鋒展等人經合法通 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事,本院爰依同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由 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兩造共有臺中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面 積108平方公尺,下稱系爭18-7地號土地)、同段18-24地號 土地(面積4平方公尺,下稱系爭18-24地號土地),兩造就 系爭18-7、18-24地號土地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一、二應有 部分比例欄所示,兩造對於上揭土地並無不能分割約定。如 按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分割,各共有人所分得土地面積顯然 過小,亦不足供日常生活之用,不宜原物分割,應以變價分 割為適當,以利未來規劃。並聲明:如主文第1至4項所示。二、被告王英武王文如王翠虹張秀玲均到庭陳述同意原告 訴之聲明;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具狀或委由代 理人到庭表示意見。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系爭18-7、18-24地號土地為兩造共有,應有部 分如附表一、二應有部分欄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 經原告提出臺中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見



本院110年度中司調字第541號卷第43至77頁)為佐,首堪 信為真實。
(二)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為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 段所明定,此項規定,旨在消滅物之共有狀態,以利融通 與增進經濟效益。又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 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 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 請求,命為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 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 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 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 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 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 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 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共有人相同之 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民法第824條第1至5項亦定有明文。查,系爭18-7、18-24 地號土地面積各為108、4平方公尺,共有人人數眾多,如 按應有部分比例分割,分割後各共有人所分得土地面積顯 然過小,若採原物分割將更為破碎,有礙系爭18-7、18-2 4地號土地之經濟利用。若採行變價分割,共有人將系爭1 8-7、18-24地號土地全部出售,有利提高不動產交換價值 ,再由共有人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價金,較能維護土地完 整性及經濟效益,亦符合各共有人間之公平性,對共有人 自應屬有利,是原告主張主張變價分割,應屬適當。四、末查,分割共有物乃具非訟事件之性質,本院斟酌何種分割 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 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故關於訴訟費 用負擔,以共有人全體各按其原應有部分比例負擔,方屬事 理之平,爰諭知如主文第5項所示。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 、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附表:
臺中市南區正義段一小段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8-7地號土地 18-24地號土地   姓名 應有部分 原告 鄭靜雲 1/8 1/8 1/8 被告                                                                                                                                                 黃慧雯 1/32 0 1/64 黃綉玲 1/32 0 1/64 黃自強 1/32 0 1/64 何玉霖 1/32 0 1/64 林吉彥 416/32256 416/32256 416/32256 林淑珠 416/32256 416/32256 416/32256 張呂相扶 8/448 8/448 8/448 張年宏 1040/32256 1040/32256 1040/32256 張年亨 1040/32256 1040/32256 1040/32256 丁龍福 390/6048 390/6048 390/6048 張本融 1/8 1/8 1/8 林陳金環 1/20 1/20 1/20 林崇垣  1/40  1/40 1/40 林雅子  1/40  1/40 1/40 林淑真  1/40  1/40 1/40 張惠媛  1040/32256  1040/32256 1040/32256 張年浩 1040/32256 1040/32256 1040/32256 周王月桃  1/64  1/64 1/64 施信宏  1/128  1/128 1/128 莊王玉英  1/128  1/128 1/128 王華明  1/256  1/256 1/256 王英武  1/128   1/128 1/128 陳聯芳  1/256  1/256 1/256 陳通銘  1/256  1/256 1/256 陳信枝 1/256  1/256 1/256 陳美枝  1/256  1/256 1/256 王文如  1/256  1/256 1/256 林一雄 1/256  1/256 1/256 林秀雄  1/256  1/256 1/256 林志鵬  1/256  33/256 17/256 林惠美  1/256  1/256 1/256 王榮泰 1/256  1/256 1/256 王玉琳  1/256  1/256 1/256 王玉琪  1/256  1/256 1/256 王偉彰  1/128  1/128 1/128 王侯凱  1/128  1/128 1/128 王端容  1/128  1/128 1/128 王蔡雪姿  1/128  1/128 1/128 黃王月嬌 1/64  1/64 1/64 陳秀妙  1/320  1/320 1/320 陳詠婕  1/320  1/320 1/320 陳秀蓁  1/320  1/320 1/320 王莉英  1/128  1/128 1/128 王美帝  1/128  1/128 1/128 劉阿純  1/1280  1/1280 1/1280 陳怡文  1/1280  1/1280 1/1280 陳怡珊  1/1280  1/1280 1/1280 陳鋒展  1/1280  1/1280 1/1280 王翠虹  1/128  1/128 1/128 陳維銘  1/256 1/256 1/256 陳首安  1/256  1/256 1/256 何嘉琦  1/1344  1/1344 1/1344 何玉秋  1/1344  1/1344 1/1344 何玉玲  1/1344  1/1344 1/1344 周秀櫻  1/448  1/448 1/448 張周彩琴  1/448  1/448 1/448 蔡錦  1/448  1/448 1/448 周樑基  1/448  1/448 1/448 周樑亨  1/448  1/448 1/448 周樑源  1/448  1/448 1/448 王建國  1/128  1/128 1/128 王文芳  1/128  1/128 1/128 王睿霖  1/512  1/512 1/512 王宇庭  1/512  1/512 1/512 張曉輝  1/192  1/192 1/192 張秀玲  1/192  1/192 1/192 張秀女  1/192  1/192 1/192 楊大衛 1/64  1/64 1/64 陳宥佐  1/320  1/320 1/320 林怡沁  104/32256 104/32256 104/32256 林思吟  104/32256  104/32256 104/32256 林俞君  104/32256  104/32256 104/32256 林佳霈  104/32256  104/32256 104/3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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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