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10年度,5號
PHDV,110,抗,5,2021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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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5號
抗 告 人 鄭光佑 
相 對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關 係 人 翁志豪即佑豪企業社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民國110 年8 月
11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之110 年度司拍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 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 881 條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次按抵押權人依此規定 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 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 ,並無既判力。故祗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並依登記之 清償期業已屆滿而未受清償時,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 之裁定。至於實體上法律關係如有爭執,應由有爭執之人另 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 廢棄准許拍賣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度台抗字第269 號 民事裁判、58年度台抗字第524號民事裁判及94年度台抗字 第270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相對人主張抗告人於民國109 年3 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擔保相對人對其及關係人翁志 豪即佑豪企業社之借款債權,設定新臺幣(下同)156 萬元 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現在(包括過去 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 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貨款、手續 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擔 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9 年3 月10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 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嗣抗告人及關係人於110 年3 月26 日共同簽發,票據金額為40萬元,到期日為110 年4 月30日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予相對人。詎相對人屆期 提示,僅獲部分給付,尚有254,000 元未獲清償,迭經催討 ,均未蒙置理,爰聲請拍賣系爭土地以資受償等語。原裁定 認相對人之聲請符合民法第873 條規定,而裁定系爭土地准 予拍賣。
三、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意旨略以:我願意和相對



人協商還款事宜,實際上我是為了賣掉系爭土地來還款,需 要時間上的緩衝,希望能與相對人協商處理等語。四、經查,相對人前揭主張,業據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影本,原裁定依 形式上審查後認為相對人之聲請符合民法第873 條規定,而 裁定系爭土地准予拍賣,經核並無違誤。抗告人抗辯願與相 對人協商還款事宜等語,尚非本件非訟事件程序所得審究。 從而,原裁定准予拍賣系爭土地,並無不當,抗告意旨指摘 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王政揚
法 官 王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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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
│ │ 土 地 坐 落 │ │ 面 積 │ │ │
│編號├───┬────┬────┬────┬───┤地目├──┬──┬────┤權 利 範 圍│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地 號│ │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
├──┼───┼────┼────┼────┼───┼──┼──┼──┼────┼───────┼──────┤
│001 │澎湖縣│○○鄉 │○○○ │ │1139 │ │ │ │286.48 │1分之1 │重測前:○○ │
│ │ │ │ │ │ │ │ │ │ │ │段1758地號 │
├──┼───┼────┼────┼────┼───┼──┼──┼──┼────┼───────┼──────┤
│002 │澎湖縣│○○鄉 │○○○ │ │1140 │ │ │ │349.33 │1分之1 │重測前:○○ │
│ │ │ │ │ │ │ │ │ │ │ │段1759地號 │
├──┼───┼────┼────┼────┼───┼──┼──┼──┼────┼───────┼──────┤
│003 │澎湖縣│○○鄉 │○○○ │ │175 │ │ │ │373.29 │1分之1 │重測前:○○ │
│ │ │ │ │ │ │ │ │ │ │ │段889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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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澎湖縣│○○鄉 │○○○ │ │238 │ │ │ │538.46 │1分之1 │重測前:○○ │
│ │ │ │ │ │ │ │ │ │ │ │段692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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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澎湖縣│○○鄉 │○○○ │ │652 │ │ │ │73.34 │1分之1 │重測前:○○ │
│ │ │ │ │ │ │ │ │ │ │ │段424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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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