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墓還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141號
CTDV,110,重訴,141,202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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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41號
原   告 邱照進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上原告請求拆墓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而書狀不合 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前段、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 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前揭均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249 條第1 項第6 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如起訴狀附表編號1 至編號212 所 示被告等人應分別將坐落高雄市路竹區樹人段627 、628 、 629 、631 、632 、633 、636 、637 、638 、639 、640 、504 、488-1 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占用之 土地騰空返還原告,惟未具體表明各該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起訴顯有欠缺而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 25日、10月22日先後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 ㈠當事人欄位列載被告之完整姓名及可供送達地址。㈡提出 起訴狀附表所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 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向該管法院查 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回函,如其等之繼承人均已 拋棄繼承,並應查明遺產管理人,並載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先後於110 年8 月27日、10月27日送 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收狀 、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是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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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