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1251號
債 權 人 張榮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榮興、張菊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明細表:
(1)應以復興路123 號3 樓、7 樓房屋,張傳吉之繼承
人各共有哪些繼承人繼承該兩間房屋?每個繼承人
之應繼分比例各若干?按其應繼分比例,應分攤之
水電費各若干?
(2)水電費各期金額應分別列載,最後再列加計之總金
額,不得只列總金額。
(3)上開兩間房屋應分別列算,且須以張傳吉之全體繼
承人列算(須與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相符,可以核對)不得只列部分繼承人(且須與各
為繼承人應繼分比例相符,否則視同補正錯誤)。
二、請提出000849號存證信函之「回執」。
三、請釋明請求利息自民國110 年9 月13日起算之依據(如
無法釋明,請改以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起算利息
)。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