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歸入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9年度,111號
TYDV,109,金,111,2021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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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111號
原   告 凱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啓勝 
訴訟代理人 陳育瑄律師
被   告 麥高諒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複 代理人 袁健峰律師
參 加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戶中心

法定代表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沈安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行使歸入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仍有必要,爰命再 開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淳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鄧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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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