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0年度,9號
SCDV,110,亡,9,202111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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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代 理 人 吳俊賢
相 對 人
即失蹤人 夏經武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夏經武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夏經武(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新竹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9日中午12時死亡。二、聲請程序費用由夏經武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夏經武(年籍資料詳主文第1項所示 )係80歲以上之人,因行方不明,經新竹○○○○○○○○於民國10 3年5月29日向警政單位通報為失蹤人口後,107年2月25日函 報警政單位更正失蹤人之資料,迄今已逾3年,前經本院准 予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0年4月23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 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家事事件公告 、家事裁判公告證書等件附卷可稽,現已逾6個月之陳報期 間,未據陳報失蹤人現尚生存或知其生死,為此聲請宣告失 蹤人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於103年5月29日即已失蹤(失蹤時已 滿80歲),業據提出戶籍資料(現戶全戶)、失蹤人口系統 -資料報表、健保資料查詢、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 資料查詢、內政部移民署107年7月12日移署資字第10700828 56號函所附查詢名冊、新竹市殯葬管理所110年2月18日竹殯 服字第1100000351號函、新竹○○○○○○○○110年2月17日竹市北 戶字第1100000775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7年2 月9日輔統字第1070012324號函、臺南市後備指揮部107年2 月12日後臺南營字第1070000601號函等件為證。復經勞動部 勞工保險局110年3月25日保費資字第11013132080號函、衛 生福利部衛授保字第1100053549號函均查無失蹤人之相關資 料,且失蹤人自斯時起即失蹤迄今仍音信杳然,生死不明, 經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本院已於110年4月23 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等情,有本院公示 催告公告、家事事件公告、家事裁判公告證書等件附卷可查 ,現今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



者陳報其所知之事實,亦據聲請人代理人到庭陳述明確,依 民法第8條第2項規定,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後,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是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張伯賢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查失蹤人自103年5月29日失蹤,計至106年5月29日失蹤屆滿 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中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 告其死亡。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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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