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535號
SCDM,110,訴,535,202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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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訴字第5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世評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33
4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1
月10日上午9時29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林哲瑜
書記官 曾柏方
通 譯 劉 臻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甲○○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 利之犯意,於民國110年4月22日下午7時15分許,在新竹縣○ ○市○○路0號「樂泊健康生活館」內,媒介、容留成年女子陳 嘉玲,以每節約50分鐘收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代價 ,與來店消費之男性顧客李佑仁為搓揉生殖器以至射精之猥 褻行為,所得則按店家5成、服務小姐5成之比例分帳,藉此 營利。嗣於110年4月22日下午8時30分許,經警在上開店內2 06號包廂中當場查悉李佑仁陳嘉玲已完成猥褻之行為,並 扣得營業帳單1張、接客單據4張而查獲。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3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四、附記事項:
關於起訴事實所載之性交易,因男客付款前即為警查獲,因 此本件無犯罪所得沒收之問題。又起訴書就案發當時媒介時 間、查獲時間誤載部分,已經本院更正如上所載。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院訊問 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 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 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



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 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 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本案經檢察官張瑞玲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中順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書 記 官 曾柏方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曾柏方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231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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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