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467號
PCDV,110,重訴,467,20211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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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6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王淑紋 

      王淑娥 
      王淑娟 
      王玉燕 

      王聖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40 元, ,惟本件裁判費尚未繳足,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21日裁 定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8,023 元,並命原告於收受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6 萬6,583 元,該裁定已於同年 月28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見本院卷第37頁) 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答詢表等件可佐(見本院卷第57頁至第77頁),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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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