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13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采婕(原名:黃詩雯)、黃植宏(原名:黃大
川)、溫立辰(原名:溫明慧)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權人所檢附之債權證明文件,其借款人為黃詩雯,法定代理人
兼連帶保證人為黃大川、溫明慧,倘有更名應補正最新戶籍謄本
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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