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5458號
PCDV,110,司促,35458,2021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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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5458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非訟代理人 張家銘 
債 務 人 林譽芝即林秀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仟壹佰零伍元,及
  其中柒仟玖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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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