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5431號
債 權 人 台灣獨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淯
債 務 人 北投映像電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重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惟查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
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為限,得聲請法院依督
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權人其中一部分之
請求為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之節目製作影音電磁紀錄,該請
求並非一定之金額,依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
請應予駁回。
又債權人並未釋明其與債務人間就本件所請求之承攬報酬之
返還有以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約定,其請求利息超過
法定年息百分之五部分為無理由,該超過部分應予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
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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