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101號
CHDV,109,重訴,101,202111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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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締優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
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50萬元,應徵裁判費19
6,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明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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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締優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