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締優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部分,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50萬元,應徵裁判費367,8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明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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