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35號
原 告 員林國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嘉政
原 告 高綾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偉甄律師
被 告 締優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志賢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被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WORLD FITNESS ASI
A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John Edward Caraccio)
訴訟代理人 陳昱澤律師
上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民國108年1月1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12號 確認管理委員當選無效事件民事事件訴訟終結前,為本訴訟 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8年1月16日裁定命在該案件終結以 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案件業已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 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