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矚重訴字,109年度,1號
CHDM,109,矚重訴,1,202111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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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
109年度訴字第11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錦宗宏宗業社



送達地址:○○市○○區○○○街000巷 0號0樓
選任辯護人 林修弘律師
被 告 即
沒收參與人 宇駿營造有限公司


送達地址:○○市○○區○○○街000巷 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邱泓誌


選任辯護人兼宇駿營造有限公司沒收程序代理人
林修弘律師
被 告 即
沒收參與人 舜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慧珠


選任辯護人兼舜御有限公司沒收程序代理人
林修弘律師
被 告 謝典翰



吳沛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謝勝隆律師
被 告 詹志


程東富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柯毓榮律師
被 告 周智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7955、7956、7957、7958、7959、7960、7961、7962
、8646、8647、8648、5144、9808、9809、9812、9813、10474
號、109年度偵字第877、878、879、2945、2946、3936、3937號
),及追加起訴(109年偵字92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邱錦宗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二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二、宇駿營造有限公司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主刑及沒 收;主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佰陸拾萬元。三、舜御有限公司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主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佰陸拾萬元。
四、謝典翰犯如附表二編號1、3、4、5、6、7所示之罪,各處附 表二編號1、3、4、5、6、7所示之主刑及沒收;主刑部分,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五、吳沛全犯如附表二編號6、7、8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二所示 編號6、7、8之主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 年。被訴如附表二編號5之部分無罪。
六、詹志雄犯如附表二編號5、6、7、8、9、10、11所示之罪, 各處附表二編號5、6、7、8、9、10、11所示之主刑;有期 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七、程東富犯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罪,處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主 刑。
八、周智偉犯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罪,處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 主刑。
犯罪事實
壹、背景事實:
一、邱錦宗自民國(下同)83至91年間陸續設立舜御有限公司(登記 負責人為邱錦宗黃慧珠,下稱舜御公司)、宇駿營造有限 公司(登記負責人為邱錦宗之子邱泓誌,下稱宇駿公司)、宏



宗企業社,僅舜御公司和宏宗業社領有乙級清除許可文件 (許可內容皆不包括貯存場或轉運站)。邱錦宗並實際綜理 、決策、管理前3家事業之事務,為實際負責人,原承租○○市 ○○區○○○0段000號做為3家事業實際作業之場地,嗣於107年間 遷移至○○市○○區○○○000巷000○00號(下稱慶光廠)。謝典翰以 仲介事業廢棄物之清除、回填及環保料之買賣為業,而與邱 錦宗熟識,107年初開始與邱錦宗合作,介紹將長信環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長信公司)之污泥再製品出貨到慶光 廠。謝典翰之同居人許秋萍曾受雇於吳沛全,謝典翰因而於 107年初認識吳沛全。
二、謝典翰有意在慶光廠之外,再開闢一個新的土尾場,找上邱 錦宗合作,由邱錦宗提供宇駿公司之名義經營混凝土業,並 於107年5月初接洽蕭月嬌,租約自107年5月30起正式起算 ,以每月新臺幣(下同)18萬元之代價,向不知情之蕭月嬌 承租在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倡和淨水場旁之「源大混凝 土廠」(坐落○○縣○○鄉○○○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彰化縣○○鄉○○○0段00號旁)(○○頭段000之0土地,面積4318㎡ 、礦業用地,為蕭月嬌蔡劉蔭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同 段000之00土地,面積389㎡、礦業用地、蕭月嬌應有部分全 部)(同段000之00地號土地,面積4723㎡、礦業用地、蕭月 嬌與蔡劉蔭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邱錦宗同意以宇駿公司 之名義對外擴大營業(下稱二水廠),並由謝典翰在現場擔任 二水廠實際負責人(二水廠成立緣由詳後述)。三、長信公司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104年10月29苗栗縣政 府核發「104苗縣廢處字第000-1號」、106年7月7核發新 許可證「106苗縣廢處字第000-2號」、106年10月12延展 許可證「106苗縣廢處字第000-3號」、108年7月30府核發 許可證「108苗縣廢處字第000-4號」)。應依許可文件內容 處理D-0902無機性污泥、D-1199一般性飛灰或底渣、D-1099空 氣污染防治設備產生之非有害集塵灰或混合物、D-1103焚化 爐底渣、S-0104含銅污染土壤及S-0106含鎳土壤等6種事業廢 棄物,在長信公司一廠(坐落○○縣○○鄉○○村○○0○0號),以 物理處理及固化處理,添加卜特蘭水泥、其他工業觸媒及添加劑 ,經拌合、灌注、養生、破碎後製成資源化產品,稱為人工 粒料,抗壓強度須大於10㎏/㎝²,僅能做為無筋混凝土摻配料、道 路級配粒料,銷售對象限混凝土製造業、水泥製品業、土木工程 業、道路工程業等業者。若未依前揭許可文件核准之人工粒 料製作程序,仍屬未完成處理程序之事業廢棄物。縱係依前 揭許可核准之人工粒料製作程序製成之人工粒料,亦僅能銷 售予混凝土製造業、水泥製品業、土木工程業、道路工程業等



業者,用於無筋混凝土摻配料、道路級配粒料等用途。若有無法 銷售而堆置產品於貯存區滿載(800公噸)之情形,即停止 處理廢棄物,並應於90內尋找其他銷售對象,否則應將產 品視為廢棄物,委託合格之處理機構掩埋處理。四、冠昇環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冠昇公司)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 文件(桃園市政府106年9月8核發「106桃廢處字第0000-2 號」;107年5月31核發「107桃廢處字第0000-3號」),應 依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處理D-0902無機性污泥、D-1199一般性飛 灰或底渣、D-1099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產生之非有害集塵灰或 混合物等事業廢棄物,在○○市○○區○○里○○路000號之廠址, 以物理破碎方式將廢棄物破碎後,添加砂石約7.31%至16.86% 及固化劑(水泥+固化劑元素=99:1)以控制抗壓強度,經攪拌 混合後,利用擠壓成型機壓製成人工粒料,再經8至48小時養生 成為成品人工粒料,抗壓強度須大於20kgf/㎝²,產出之人工粒料 ,僅能代替天然砂石、CLSM(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Cont rolled Low Strength Material,下稱CLSM)、基地填方料 、道路開挖回填土石粒料、管溝回填粒或添加材等非建築體所使 用之粒料,銷售流向為礦業及土石採取業、製造業、電力及燃氣 供應業、營建工程業、不動產業、其他相關行業。若未依前揭 許可文件核准之人工粒料製作程序,仍屬未完成處理程序之 事業廢棄物。縱係依前揭許可核准之人工粒料製作程序製成 之人工粒料,亦僅能銷售予礦業、土石採取業、製造業、電 力及燃氣供應業、營建工程業、不動產業及其他相關行業等 業者,用於替代天然砂石、CLSM、基地填方料、道路開挖回 填土石粒料、管溝回填料或添加材等各項非建築體所使用之 粒料等用途。若累積大量資源化產品無法去化時,應通報主 管機關,於6個月內暫時停止收受處理廢棄物,減少資源化 產品生產量,待銷售完磬後,再開始廢棄物收受處理及資源 化產品生產業務。
貳、慶光廠部分:
一、邱錦宗謝典翰明知上述污泥再製品的賣相不佳,市場需求 度很低,根本找不到地方合法去化,而且自己亦無經營混凝 土事業之真意,僅為貪圖污泥處理廠的補貼金額,收受處理 機構之資源化產品獲利,且知悉處理機構產出之資源化產品 ,仍須按許可文件內容之規定使用,否則其中所含之重金屬 仍會污染土壤或水體。邱錦宗透過謝典翰認識長信公司之業 務人員管謹台(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得知可藉收受長 信公司生產之人工粒料獲利,而且長信公司的產品賣相不佳 ,顯然是偷工減料之產品,未依處理許可文件內容添加水泥 、藥劑等原料,況且更須以「運費」名義補貼給下游每公噸



560元之處理費,顯然為事業廢棄物。
二、邱錦宗謝典翰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不得從事廢棄 物之處理,竟共同基於非法處理廢棄物及提供土地堆置廢棄 物之犯意聯絡,自107年2月起至108年7月30止,在慶光廠 :
 ㈠自長信公司收受未依許可處理之污泥堆置、貯存之部分(收 受期間為107年2月至4月),先由邱錦宗於107年2月7以宏 宗企業社名義,與長信公司簽訂銷售契約,以每公噸10元向 長信公司購買人工粒料、級配製品,長信公司支付每公噸56 0元之處理費,總計出貨2509.87公噸,以匯入舜御公司帳戶 之方式,總計支付147萬5804元(不含稅為140萬5527元)給 邱錦宗謝典翰再分得其中11萬5454元作為佣金。而邱錦宗 則以舜御公司名義,開立名實不相符、同處理費金額之「運 費」(實為處理費)發票給長信公司(邱錦宗所涉違反商業 會計法、稅捐稽徵法等部分,非屬起訴範圍)。 ㈡另自臺中工業區載運或來自其他不詳業者「東元國際」、「 堡富興業」、「潔安」之污泥、土木及建築廢棄物、廢木材 、廢樹枝、營建混合物等事業廢棄物、營建剩餘土石方至慶 光廠堆置、貯存,向不詳之非法業者收取每公噸300元至720 元不等之費用,邱錦宗謝典翰再予朋分。
 ㈢邱錦宗再指示與其等有非法處理廢棄物犯意聯絡之員工林隆 富、陳宏銘、林塗城陳永龍徐國輝蕭竣元、魏重信、 陳建翰(前8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 分)等人,在慶光廠操作挖土機、駕駛營業曳引車、營業大 貨車等機具,將前開廢棄物與營建剩餘土石方攪拌,伺機運 出,而非法堆置、貯存、處理廢棄物。
三、關於慶光廠內之事業廢棄物流向:
㈠附表一編號7(○○鄉○○○段)之土地:邱錦宗基於非法處理廢 棄物及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犯意,於107年9月15以宇駿 公司名義,向不知情之地主洪慶芳、吳陳梨花承租土地使用 ,以供堆置來自慶光廠區之污泥、水泥袋、飼料袋等事業廢 棄物(由有非法處理廢棄物犯意聯絡之慶光廠員工運出), 嗣因數量過多遭居民檢舉,邱錦宗乃指示與之有非法處理廢 棄物之犯意聯絡之程東富,於108年3月29至4月初間,接 續2次點火燃燒上述堆置之事業廢棄物,又因燃燒後之廢棄 物會產生大量之煙霧及悶燒,於燃燒後以挖土機挖土覆蓋, 以避免附近民眾察覺。然因當地村長接獲民眾檢舉,報警及 報由彰化縣環保局處理,彰化縣環保局108年4月1、3派員 前往查看並蒐證。
㈡附表一編號8(○○鄉○○段)之土地:謝典翰107年11月間離開



二水廠之後(詳後述),仍在從事開發土尾場的工作。謝典 翰於108年3月4接洽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之1、之 2、000、000之3、之4、000、000、000、000、000等地號之 有整地回填需求之工地(芬園郵局後方),簽訂委託回填契 約後,由謝典翰報告邱錦宗此事。遂由謝典翰邱錦宗基於 非法處理廢棄物及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之犯意聯絡,於108 年3月15獲業者盧俊宇(未經偵查)允許得以進場後,邱 錦宗指示慶光廠內與其等有非法處理廢棄物犯意聯絡之員工 ,於108年3月15起至108年6月間止,將慶光廠內之事業廢 棄物,運至該地回填,並指派徐國輝在該處操作怪手整地, 謝典翰則不定時至現場查看、管理。嗣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於108年12月12會同環保機 關勘驗開挖,發現該處遭回填污泥混合物、碎光碟片、營建 混合物等廢棄物。  
㈢附表一編號9(○○鄉○○段)之土地:緣許新林(檢察官另為緩 起訴處分)所有坐落在○○縣○○鄉○○段000○000○000地號之土地 (銀行山一帶),欲回填做為後種植牧草飼養乳牛之用地 。邱錦宗謝典翰乃基於非法處理廢棄物及提供土地回填廢 棄物之犯意聯絡,由邱錦宗出面,以舜御公司名義,於107 年9月1和許新林簽訂土石方買賣契約,而得以進場後,遂 於107年9月1起至108年5月間止,指示與其等有非法處理 廢棄物犯意聯絡之慶光廠員工林塗城陳建翰、陳宏銘等人 ,或不詳運輸業者,將慶光廠之事業廢棄物運至該地回填。 嗣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於108年9月12會同環保機關勘驗開 挖,發現該處遭回填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污泥混合物 等廢棄物。 
邱錦宗另指示員工陳永龍林隆富等人,將慶光廠之事業廢 棄物載運至二水廠堆置(詳後述),伺機運出置棄、回填而為 非法處理。
參、二水廠部分:
一、謝典翰經南投縣○○鄉前鄉長謝朝輝介紹,認識富晴興業有限 公司(運輸業者,領有甲、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下稱富晴 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鄭源盛,得知可藉收受冠昇公司生產之 再生粒料獲利,遂與邱錦宗合作,由邱錦宗提供具經營混凝 土業資格之宇駿公司之名義,於107年5月初向不知情之蕭月 嬌接洽承租上址源大混凝土廠之土地及廠房設備,謝典翰從 107年5月3就招聘詹志雄為二水廠之員工,而謝典翰、邱 錦宗與蕭月嬌之租約時間,從107年5月30起才正式起算。 成立二水廠後,由謝典翰在現場擔任實際負責人,詹志雄為 員工負責修繕機器與操作怪手,而謝典翰再託其友人吳沛



尋覓棄置處所(俗稱土尾),吳沛全則藉此抽佣。  二、謝典翰邱錦宗均無經營混凝土事業之真意,僅為收受處理 機構之資源化產品獲利,且知悉處理機構產出之資源化產品 ,仍須按許可文件內容之規定使用,否則其中所含之重金屬 仍會污染土壤或水體;而且冠昇公司未依處理許可文件內容 添加砂石等原料,產出之資源化產品,散發強烈刺鼻惡臭, 呈鬆散狀,賣相不佳,市面上根本無正常廠商願意接受此類 污泥,且冠昇公司透過富晴公司支付每公噸400元之處理費 ,顯然為事業廢棄物。謝典翰邱錦宗共同基於非法處理廢 棄物及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邱錦宗提供二水 廠之土地及廠房設備,並以舜御公司、宇駿公司名義開立支 票等方式挹注資金,派謝典翰在現場實際負責,由謝典翰於 107年7月間出面代表宇駿公司,與富晴公司之業務人員蘇柏 盛接洽,簽訂由冠昇公司以每公噸10元之代價出售「人工粒 料」予宇駿公司之書面買賣契約,實則約定富晴公司自冠昇 公司載運未依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處理之事業廢棄物至宇駿公 司二水廠,並支付宇駿公司每公噸400元之處理費。在謝典 翰擔任二水廠現場負責人之107年7月起至同年11月止期間, 富晴公司載運冠昇公司之事業廢棄物至宇駿公司二水廠共計 1萬3355.93公噸,冠昇公司透過富晴公司總計支付處理費用 540萬元,其中510萬元匯入謝典翰指定之同居人許秋萍之臺 灣銀行帳戶、另30萬元匯入邱錦宗指定之宇駿公司之臺灣中 小企業銀行帳戶。另外,邱錦宗於107年8、9月間指示有非 法處理廢棄物犯意聯絡之員工蕭竣元、穆坤雄(檢察官偵查 中)、魏重信等人,自慶光廠載運碎光碟片、污泥,及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祥」之男子載運廢玻璃纖維等事業廢 棄物至二水廠。謝典翰於107年5、6月間起,分別招聘與之 具有非法處理廢棄物及及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犯意聯絡之 詹志雄、陳建翰在二水廠工作。邱錦宗謝典翰乃指示上揭 詹志雄、蕭竣元陳建翰等員工,混合二水廠內廢棄物,伺 機運出,而非法堆置、貯存、處理廢棄物。
三、嗣因二水廠堆置之事業廢棄物散發刺鼻惡臭,且遇到雨天就 流出惡臭之深褐色污水,影響附近居民之生活環境,並遭當 地居民質疑與二水廠緊鄰之臺灣自來水公司二水營運所倡和 淨水場之淺水井1口遭封閉有關,到二水廠抗議並向有關機 關陳情,二水廠自107年11月後即停止收受冠昇公司之事業 廢棄物,而且謝典翰邱錦宗因二水廠帳目不清而生嫌隙, 謝典翰於107年11月間退出二水廠之運作,邱錦宗則接續非 法處理廢棄物及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犯意聯絡,自107年1 1月間起(即謝典翰退出二水廠之運作後),改派有非法處



理廢棄物犯意聯絡之詹志雄,管理二水廠之事務,命二水廠 員工將污泥、集塵灰、碎CD片混合物、廢玻璃纖維等事業廢 棄物,添加少許劣質混凝土攪拌,製成破碎、鬆散輕質、仍 散發臭味之混凝土塊,佯裝合法使用人工粒料製成混凝土方 塊,再伺機運出,而接續在二水廠區非法處理、堆置廢棄物 。直至108年7月30檢察官協請環保機關、指揮司法警察搜 索宇駿公司為止。
四、關於二水廠內事業廢棄物流向,依謝典翰在二水廠之去留 ,分成二個時期:
謝典翰邱錦宗自107年8、9月間,基於非法處理廢棄物之犯 意聯絡,由謝典翰指示有犯意聯絡之二水廠員工,將堆置在 二水廠之事業廢棄物混合後載運至下列地點:
  1.附表一編號1(南投縣○○鄉○○段)之土地:  ⑴吳沛全先前以合作種植作物為由,自任為連帶保證人,推 由不知情之陳俊儒出面為承租人,於106年8月23向不知 情之蔡雨祐承租○○段1、2號土地(○○段1地號、面積2832. 65㎡、中華民國國有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蔡雨祐係 先前向國有財產局承租)(○○段2地號、地主蔡雨祐、面 積388.28㎡、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從而得通行蔡 雨祐本可通行之同地段3、4號土地(○○段3地號、2027.00 ㎡、中華民國國有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段4地號 、14324.39㎡、所有人為龍泉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 地,龍泉寺與南投縣民吳玉蒼有三七五租約登記)。  ⑵吳沛全於107年7月初,基於非法提供土地回填、無許可證 而處理廢棄物之犯意,取得同地段4號不知情之三七五租 約耕作人吳玉蒼同意,得於該4地號凹陷處回填土方。吳 沛全將此回填凹地之機會一併轉知謝典翰邱錦宗,以供 二水廠回填廢棄物。邱錦宗謝典翰吳沛全基於非法處 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自107年7月中旬某起至同年8月2 9南投縣警察局南投分局據報當場查獲為止,由謝典 翰指示與其等有非法處理廢棄物犯意聯絡之詹志雄、魏重 信、穆坤雄等人,回填來自二水廠之污泥廢棄物,再於表 面覆蓋原生土壤。
  ⑶因民眾發現報警,經南投縣警察局南投分局107年8月29 上午前往緝獲。然南投分局誤信污泥是自來水工程開挖的 土方,並未循線破獲污泥來自彰化縣二水鄉之二水廠。嗣 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檢察官、彰化 地檢署檢察官(於108年9月10)會同環保機關,陸續勘 驗開挖,發現該處遭回填帶有氨水臭味之黑色污泥之廢棄 物。




  2.附表一編號2(○○縣○○鎮○○○段○○○地○  ○○○○○○○○縣○○鎮○○○段000地號(河川區、農牧用地、16838. 00㎡、共有人有黃玉民持有57/60、其餘陳慶森、陳慶達、陳 慶瑞、陳慶祥、陳慶華、陳月鄉、楊麗宗、楊翎甄、公同共 有3/60)有整地需求,便告知謝典翰邱錦宗此訊息,由吳 沛全、邱錦宗謝典翰基於非法提供土地回填、無許可證而 處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謝典翰於107年5月22出面與不 知情之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之一黃玉民洽談,簽立同意書 ,獲應允進場。
  ⑵邱錦宗謝典翰吳沛全基於提供土地回填、非法處理廢 棄物之犯意聯絡,由謝典翰指示有犯意聯絡之二水廠員工 詹志雄、穆坤雄、魏重信等人,從107年7月中旬某起混 合攪拌污泥、碎光碟片等事業廢棄物,運至現場回填該地 及相鄰之同地段000之8號國有土地(河川區、地目:原、 農牧用地、面積11015㎡)。
  ⑶嗣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於108年12月12會同環保機關勘驗 開挖,發現該處遭回填碎光碟片、散發惡臭味之污泥、集 塵灰、爐渣、底渣混合物等廢棄物。吳沛全因介紹、提供 廢棄物之棄置去處,自謝典翰處,總計獲得10萬元之佣金 。   
 ㈡因謝典翰收進大量冠昇公司的污泥,堆積於二水廠,又無力 收拾善後,邱錦宗謝典翰頗多抱怨,107年11月間某命 令謝典翰離開二水廠。自謝典翰離開二水廠後,邱錦宗改派 詹志雄接替擔任二水廠之現場負責人,由詹志雄指示有犯意 聯絡之二水廠員工,將堆置在二水廠之事業廢棄物混合後載 運至下列地點:
 1.附表一編號3(○○縣○○鄉○○段○○○地○  ○○○○○○○○○○○○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使用地目與使用分 區:空白、面積1224.23㎡)所有權人廖素蘭佯稱要做停車場 使用,於107年12月19簽訂土地租賃契約(月租金1萬元) 後,欲轉而提供邱錦宗等人回填、堆置廢棄物,邱錦宗則每 月支付1萬5千元供吳沛全給付租金,其間差額即為吳沛全之 佣金。
  ⑵邱錦宗詹志雄、吳沛全基於非法提供土地回填、無許可 證而處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於107年12月19起至108年 2月間,指示有犯意聯絡之二水廠員工將廠內污泥回填至 名水段000地號、及相鄰000、000地號土地(名水段000地 號、地主邱森輝、面積2749.18㎡、使用分區與使用地目空 白)(名水段000地號、地主邱森輝、面積2233.52㎡、使 用分區與使用地目空白),二水廠員工並將廠內玻璃纖維



運至該地堆置不顧。
  ⑶嗣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於108年9月10會同環保機關勘驗 開挖,發現該處遭回填含有刺鼻阿摩尼亞味道之污泥,以 及上開堆置之玻璃纖維(以太空包盛裝)等廢棄物。吳沛 全因介紹、提供廢棄物去處,而自邱錦宗獲得1萬元之佣 金,即租賃2個月之差額。
  2.附表一編號4(雲林縣○○鄉魚塭)之土地:   邱錦宗基於非法處理廢棄物之犯意,向不詳之人接洽位於 ○○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4088㎡、農牧用地、林 原丞應有部分1/6;林火城應有部分1/6;林志浩應有部分 1/3、林金昌應有部分1/3)(即口湖鄉蚶仔寮之漁塭), 以囤土為由,獲應允進場後,再由有非法處理廢棄物犯意 聯絡之詹志雄,將二水廠內污泥攪拌製成污泥塊後,於10 8年6月18、19交予不詳業者運至該處傾倒。   3.附表一編號5(雲林縣○○鄉魚塭)之土地:   緣不知情之吳慶分於108年5月間透過親友介紹,為不知情 之地主王進吉施作回填工程,約定提供水庫清淤土方為王 進吉整地,施工地點為雲林縣○○鄉○○段000號土地(面積1 2265.70㎡、地目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實況為魚塭) ,工程費用300萬元,王進吉於同年5月21先匯款30萬元 予吳慶分。嗣於同年6、7月間,吳慶分另雇周智偉操作怪 手在場整地、回填,並託周智偉尋找回填土方。周智偉經 人介紹認識邱錦宗,於108年6月21起,基於提供土地回 填廢棄物及非法處理廢棄物之犯意,與有非法處理廢棄物 之犯意聯絡之邱錦宗,約定由邱錦宗支付周智偉每車1000 元至2000元之補貼費用,再由邱錦宗指示二水廠其他有非 法處理廢棄物犯意聯絡之員工詹志雄、陳建翰蕭竣元等 人,於108年6月下旬至7月上旬間,駕駛大貨車載運污泥 、條狀玻璃纖維、廢光碟碎片及部分污泥摻拌少許水泥之 水泥塊等廢棄物,至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傾倒, 再由周智偉操作怪手將散狀之污泥、廢光碟碎片等物回填 在魚塭窪地,接近地面上之表層,則鋪設摻有污泥、玻璃 纖維、廢光碟碎片及少許水泥之水泥塊。嗣因周智偉發現 有疑似環保局人員在跟監,乃與邱錦宗補簽訂「產品買賣 合約書」,表面上由周智偉以每公噸40元向邱錦宗購買以 「環保料」製成之混凝土塊,以掩人耳目。嗣因環保局人 員跟監由宇駿二水廠出貨的砂石車,循線掌握污泥出貨到 ○○鄉魚塭之事實。再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於108年11月2 會同環保機關勘驗開挖,發現該處魚塭已部分遭回填,表 面為添加水泥之混凝土污泥塊,質地輕盈脆弱,夾雜光碟



碎片及玻璃纖維等廢棄物,開挖後發現具惡臭味之散狀污 泥混合物之廢棄物。   
 4.附表一編號6(○○縣○○鄉○地○○○地○   ○○○○○○○○○○○○○○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農牧用地; 一般農業區、面積77125㎡),曾遭人盜採砂石,形成深坑 ,有回填需求,遂與彰化縣政府約定,由彰化縣政府提供 清淤工程土方回填,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聘請保全人員在現 場管理維護,而彰化縣政府再交由北邑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及其合作廠商政安企業社施作回填整地工程,工期自108 年1月1至108年12月31止。邱錦宗得知該處有回填需 求後,基於非法處理廢棄物之犯意,向現場工作人員接洽 ,獲得應允後,於108年6、7月間,指示有非法處理廢棄 物犯意聯絡之二水廠員工詹志雄等人,將廠內污泥載至現 場回填,並支付每車2000元之代價予不詳之現場人員。嗣 因環保局人員108年7月18跟監從二水廠出發清運污泥之 大貨車,循線掌握上情。再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於108年1 1月22會同環保機關勘驗開挖,發現結塊狀黑色土方之 污泥混合物之廢棄物。 
肆、邱錦宗幫助冠昇公司申報不實之部分:
一、申報義務說明:
  為確保處理機構確實依照「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處理事業廢棄 物、其製成之資源化產品已合理使用,避免違法貯存、利用、 棄置而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處理機構在處理廢 棄物之過程,有申報義務。亦即,須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 第1項第2款、第5項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以網路傳輸 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 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規定,按月以網路 傳輸方式申報原物料 (包含事業廢棄物、水泥、砂石、爐石、 藥劑等原料)使用量、產品產出、銷售及庫存量,並依廢棄物清 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4條 第2、3、4、5款規定(第24條於107年12 月22新增第2至5款 ,於108年1月1施行,修正理由謂為符法制明確,重申上述 申報義務而已),應將產出之資源化產品逐項逐筆記錄資源化 產品之銷售流向、對象、數量及用途,並妥善保存3年;必要時 ,主管機關得要求處理機構提報相關紀錄及憑證;處理機構之 資源化產品未直接售予最終使用者,主管機關得要求其將資 源化產品經其他機構轉售至最終使用者之銷售流向及數量作成 紀錄;處理機構應妥善保存相關紀錄及憑證3年;於每月10前 主動連線至中央主管機關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申報 製成各項資源化產品之廢棄物種類、使用量及其資源化產品名



稱、用途範圍、產出量、流向、數量與前月底之庫存量等相關資料 。
二、幫助申報出貨給天瑞營造不實:
 ㈠江國宏為冠昇公司之業務副理,負責產品銷售、推廣業務, 亦需經手上述申報文件。江國宏、邱錦宗謝典翰均明知邱 錦宗實際經營之宏宗業社和宇駿公司,事實上並未將冠昇 公司之人工粒料出貨給天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 瑞營造),為掩飾冠昇公司將未經合法處理之污泥廢棄物運 至宇駿公司二水廠之事實,並應付上述廢棄物清理法之申報 義務,江國宏乃基於申報不實之犯意;蘇柏盛邱錦宗、謝 典翰(謝典翰此部分犯行未經起訴)則基於幫助申報不實之 犯意,江國宏先委由富晴公司之業務蘇柏盛和宇駿公司二水 廠現場負責人謝典翰接洽,邱錦宗獲悉後提供其宏宗業社 先前於102年7月29和天瑞營造簽訂之材料買賣契約書暨附 件(內容為宏宗業社出售碎石級配給天瑞營造,天瑞營造 使用於臺中市第13期市地重劃工程第一標工程)、現場施工 照片,讓謝典翰轉交給蘇柏盛,蘇柏盛再交給江國宏,江國 宏彙整後於107年7月16以冠昇公司107字第0000000000號 函,向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桃園市環保局)申報新 增產品使用單位宇駿公司,經桃園市環保局形式審查後,於 107年7月26以桃環事字第0000000000號函,請其補充末端 使用者天瑞營造及工程相關文件,並說明應直接使用於工地 ,不宜暫存於宇駿公司租用之場地,蘊有備查之意。 ㈡邱錦宗後續授權謝典翰蓋用宇駿公司大小章於擬妥之宇駿公 司出貨至上揭重劃區工程之107年8月、9月出貨單上,謝典 翰再交給蘇柏盛,蘇柏盛再交由江國宏,江國宏整彙製表後 ,於107年9月至11月間接續發函向桃園市環保局申報「宇駿 公司使用冠昇公司之人工粒料,製成CLSM,於107年8月至12 月間,陸續銷售天瑞營造用於所承攬之上述工程」此不實事 實。因而致生損害於桃園市環保局管理處理機構產品流向之正 確性。
三、幫助申報水泥方塊契約及出貨數量不實:
 ㈠107年11月間,二水廠停止進貨冠昇公司之污泥後,富晴公司 蘇柏盛另尋得臺中市和平區之「齊國砂石有限公司」(下稱 齊國公司)願意接受冠昇污泥。冠昇公司需要向主管機關申 請核可出貨給齊國公司,但也需要提供相關的工程契約文件 以資證明齊國公司有這麼多人工粒料需求。江國宏、蘇柏盛宋國維、陳世允,均知齊國公司現場之混凝土方塊模具僅 有9個,且每製成一方塊需要2以上之養生時間,每月產量 有限,蘇柏盛邱錦宗亦知宇駿二水廠也有混凝土方塊而且



都賣不掉,不可能再向人購買。宇駿二水廠與地處臺中市和 平區之齊國公司距離遙遠,根本不可能將這麼笨重的水泥方 塊從臺中市和平區運到彰化縣二水鄉,也不可能運到臺中市 烏區舜御公司。 
 ㈡江國宏試圖增加冠昇公司污泥銷貨去處,並應付產品銷售流向 之申報義務,乃承前申報不實之犯意;由蘇柏盛邱錦宗承 前幫助之犯意,宋國維、陳世允則亦基於幫助申報不實之犯 意,江國宏委由富晴公司之業務蘇柏盛,將擬妥之混凝土買 賣契約書,內容為齊國公司自107年11月19起至108年11月18 止每月販售1500塊至2000塊之混凝土方塊,送交舜御公司 ,讓邱錦宗交代舜御公司不知情之職員在買方人欄下蓋用舜 御公司之大小章,另透過宋國維請陳世允在賣方人欄蓋用齊 國公司之大小章,再由蘇柏盛交給江國宏。江國宏以冠昇公 司名義於107年10月29以107字第00010000000號函,檢附上 開不實之買賣契約以為證明,向桃園市環保局申報冠昇公司 資源化產品銷售廠商新增齊國公司做為水泥方塊及水泥製品 ,符合許可內容。桃園市環保局為形式上審查,於107年12 月6以府環事字第000000000號函覆同意備查。江國宏嗣於 107年12月至108月1月間,接續向桃園市環保局申報齊國公 司使用冠昇公司之人工粒料,製成水泥方塊,於107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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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信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信展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駿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舜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