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107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洪鵬富
債 務 人 周秀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壹仟陸佰伍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陸萬玖仟玖佰壹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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