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2107號
PTDV,110,司促,12107,2021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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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107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洪鵬富 
債 務 人 周秀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壹仟陸佰伍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陸萬玖仟玖佰壹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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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