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324號
SLDV,110,司促,15324,202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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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3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雅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3,101元,及其中新臺幣68,5
24元,自民國110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1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3
00元,延滯第2個月須給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須給
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
期數最高以3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高雅玲於民國105年11月2日向聲請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MASTER CARD:NO:0000-0000-0000-0000
),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
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
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
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
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
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
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
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
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
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
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10年6月29
日止共消費簽帳68,524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
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定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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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