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138號
SLDV,110,勞補,138,2021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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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38號
原 告 施振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島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
件,因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而續行訴訟程序,原告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
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
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查,原告本件起
訴乃請求:(一)被告應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35
萬元;(二)被告應於公司內部用以發布資訊之eRos系統中刊登
道歉啟事。其中,前開(一)部分之請求為財產權之訴訟,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上開(二)部分之請求則屬非因財產權
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為3,000元,是依同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共計6,750元【計算式:3,750元+3,000元=6,750元】,扣除原告
前已繳納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見本院卷第55頁),尚應徵
裁判費5,750元。茲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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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島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