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5號
SLDV,109,重訴,5,2021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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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新北市天主教聖心會

法定代理人 新庄美重子

訴訟代理人 劉康身律師
蔡嘉政律師
許維帆律師
被 告 基業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林清波
訴訟代理人 莊文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
上 1 人
複 代理人 尤昱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
,惟原告起訴後迭經減縮、追加聲明,最終訴之聲明如附表一所
示(見本院卷第334頁),經核原告變更訴之聲明後,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96,032,199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訴之聲
明第3 至8 項係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或損害賠償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01,508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金額1,011,96
6 元(見本院卷一第262頁),尚欠1,389,542 元(計算式:2,4
01,508 元-1,011,966 元=1,389,54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附表一:
㈠被告應將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人為被告、收件年期為民國97年、字號為淡地登字第138860號、登記日期為97年8 月8 日、權利範圍為全部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並協同原告辦理塗銷登記。 ㈡被告應將坐落在新北市八里區龍米段1282、1283、1284、1284-1 、1285、1286、1286-1 、1287、1288、1289、1290、1292、1319、1320、1321、1322、1323、1324、1325、1326及1327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合計18,082.92 平方公尺),其上建號1132、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之建物及附屬圍牆、運動場等工作物及地上物拆除,將該部分土地騰空返還原告。 ㈢被告應給付原告27,563,289元,及自104 年4 月2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㈣被告應給付原告自108 年3 月2 日起至被告拆除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上工作物及地上物並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原告之日止,按每年3,500,000元計算之金額,及自108 年3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㈤被告應給付原告2,792,30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㈥被告應給付原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被告拆除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上工作物及地上物並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原告之日止,按每年558,461元計算之金額,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㈦被告應給付原告10,135,710元,及自110 年1 月22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暨聲請調查證據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㈧被告應給付原告自110 年1 月22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暨聲請調查證據狀送達翌日起至被告拆除新北市八里區龍米段1282、1283、1284、1284-1 、1285、1286、1286-1 、1287、1288、1289、1290、1292、1320、1321及1323地號土地上工作物及地上物並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原告之日止,按每年2,027,142元計算之金額,及自110 年1 月22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暨聲請調查證據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㈨第2 至8 項聲明部分,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附表二
編號 土地地號:均為新北市八里區龍米段 起訴日或追加日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 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本院卷二第270頁) 訴訟標的價額=公告土地現值*占用面積 1 1282 $21,900 1,567.60 $34,330,440 2 1283 $4,100 153.08 $627,628 3 1284 $4,100 323.76 $1,327,416 4 1284-1 $4,400 12.37 $54,428 5 1285 $21,900 13.33 $291,927 6 1286 $4,100 494.98 $2,029,418 7 1286-1 $4,400 162.37 $714,428 8 1287 $4,100 306.39 $1,256,199 9 1288 $6,500 2,397.26 $15,582,190 10 1289 $6,500 0.84 $5,460 11 1290 $21,900 127.84 $2,799,696 12 1292 $21,900 1.43 $31,317 13 1319 $22,000 64.75 $1,424,500 14 1320 $21,900 30.30 $663,570 15 1321 $21,900 290.75 $6,367,425 16 1322 $4,100 1,734.62 $7,111,942 17 1323 $4,100 414.15 $1,698,015 18 1324 $22,000 5,587.27 $122,919,940 19 1325 $22,000 1,453.25 $31,971,500 20 1326 $22,000 1,470.46 $32,350,120 21 1327 $22,000 1,476.12 $32,474,640 合計 18,082.92 $296,032,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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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