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0號
聲 請 人 李坤炎
代 理 人 陳綺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在民國110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記載的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的股票(下稱本件股 票),因為不慎遺失,已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6 號公示催告,並且在民國110年4月28日把裁定公告在法院的 網站,現在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並沒有任何人依法主張 權利,因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的規定,聲請除權判決 等語。
二、經查本件股票,由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 並且在110年4月28日公告在法院網站等情,已經本院調取前 述公示催告卷宗查明。而前述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 經在110年8月28日屆滿,到目前為止都沒有人申報權利以及 提出原股票,也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可以證明。因此, 聲請人聲請宣告本件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該准許。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股票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 數 備 考 01 嘉惠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109-NY-0000000-0 股票 1 7251 股東戶號:14 戶名:李坤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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