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144號
NTDV,109,司聲,144,2021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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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李憲輝
相 對 人 李烱耀
相 對 人 李景峰

相 對 人 李景村
相 對 人 李金澤兼李火元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李万兆即李火元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李雪琴李火元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李美玲李火元之繼承人兼李育葳之遺產管理人


相 對 人 李聰
相 對 人 李聰
相 對 人 簡草即李玉銘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簡末即李玉銘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簡有即李玉銘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簡大鈞李玉銘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簡煜倫即李玉銘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簡誠良李玉銘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簡明正即李玉銘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簡佳如即李玉銘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簡君儀李玉銘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李仁
相 對 人 李芳賓
相 對 人 李哲宏
相 對 人 李汰鍠
相 對 人 李維
相 對 人 李敏即李玉蓮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林李媚即李玉蓮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曾李嫌即李玉蓮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李錫祥即李玉堂之繼承

相 對 人 李秀春即李玉堂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李錫文李玉堂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李秀鳳即李玉堂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李秀香即李玉堂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李秀卿即李玉堂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黃陳素琴李玉堂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李陳素花李玉堂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陳春府即李玉堂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陳素珠即李玉堂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陳素真即李玉堂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陳素鑾即李玉堂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陳玉雲即李玉振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李垂照即李玉振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李素花即李玉振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李中二即李玉振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李麗卿即李玉振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李春蘭即李玉振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李麗美即李玉振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李淑期即李玉振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陳淑琴即李玉振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李玫娥即李玉振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李玫芳即李玉振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廖本楹即李玉振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廖本正即李玉振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廖惠枝即李玉振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李建勲即李玉振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李小華即李玉振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李翊華即李玉振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何秀珠李玉銘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陳碧珍即李玉銘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李寶猜即李玉銘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李思麗即李玉銘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李錫欽即李玉銘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簡李惠美即李玉銘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李月星李玉銘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李承諧即李玉銘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李錫燿即李玉銘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李孟純即李玉銘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李政彥李玉銘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李國輝即李玉銘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李國興即李玉銘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李國正即李玉銘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李月秀即李玉銘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李宸鋕李玉銘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李顏君李玉銘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李惠媗即李玉銘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黃麗娟即李玉銘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黃麗娥即李玉銘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尹之駒(即李玉振之繼承人李柳絲之承受訴訟人)


相 對 人 尹之騏(即李玉振之繼承人李柳絲之承受訴訟人)

相 對 人 黃正一(即李玉振之繼承人李麗珠之承受訴訟人)


相 對 人 侯墩權(即李玉振之繼承人李玫娟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侯翔升(即李玉振之繼承人李玫娟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許慢有(即李玉銘之繼承人簡火木之承受訴訟人)

相 對 人 簡進成(即李玉銘之繼承人簡火木之承受訴訟人)

相 對 人 簡暖惠(即李玉銘之繼承人簡火木之承受訴訟人)

相 對 人 簡孟鈴(即李玉銘之繼承人簡火木之承受訴訟人)

相 對 人 羅秀美(即李玉銘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簡劉秀鳳(即李玉銘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李文華(即李來錦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林文宗(即李來錦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林宜賓(即李來錦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李秀霞(即李來錦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李秀桂(即李來錦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李烱耀李景峰李景村、李金澤、李仁傑、李万兆、李雪琴李美玲兼李育葳之遺產管理人、李聰椲、李聰羣、簡草、



簡末、簡有、簡大鈞、簡煜倫、簡誠良、簡明正、簡佳如、簡君儀李芳賓、李哲宏、李汰鍠、李維杰、李敏、林李媚、曾李嫌、李錫祥、李秀春李錫文、李秀鳳、李秀香、李秀卿、黃陳素琴、李陳素花陳春府、陳素珠、陳素真、陳素鑾、陳玉雲、李垂照、李素花、李中二、李麗卿、李春蘭、李麗美、李淑期、陳淑琴、李玫娥、李玫芳廖本楹廖本正、廖惠枝、李建勲、李小華、李翊華、何秀珠、陳碧珍、李寶猜、李思麗、李錫欽、簡李惠美、李月星、李承諧、李錫燿、李孟純、李政彥、李國輝、李國興、李國正、李月秀、李宸鋕李顏君、李惠媗、黃麗娟、黃麗娥、尹之駒、尹之騏、黃正一、許慢有、簡進成、簡暖惠、簡孟鈴、羅秀美、簡劉秀鳳、侯墩權、侯翔升應給付聲請人李憲輝、相對人李文華林文宗、林宜賓、李秀霞、李秀桂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6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 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訴訟費用負擔比 例負擔。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查,兩造間應分擔之訴訟費 用金額、應賠付他造之金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附表一所 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各加給自裁定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計算書:
項目 金額(元)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77,131 聲請人預納 戶籍謄本規費 780 聲請人預納(日期:103年9月23日、107年3月5日、108年2月23日、108年3月25日、108年7月24日、108年12月24日) 地政謄本規費及複丈規費 39,600 聲請人預納(記帳日期:103年9月23日、103年10月24日、104年1月20日、104年7月9日、104年11月16日、108年1月14日、108年7月29日) 冠宏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估價費 270,000 聲請人預納(日期:104年8月27日) 登報費 1,600 聲請人預納(日期:104年11月11日) 華聲科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估價費 73,000 上訴人李來錦預納(日期:105年7月28日) 第二審裁判費 115,696 上訴人李來錦預納 總計 577,807元 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㈠ ㈠聲請人應負擔部分:577,807元×25000/100000=144,452元,聲請人已支出訴 訟費用:389,111元,應受賠償244,659元。 ㈡相對人李來錦應負擔部分:577,807元×2000/100000=11,556元,相對人李來錦已支出訴訟費用:188,696元,應受賠償177,140元。 ㈢相對人李金澤應負擔部分:577,807元×2673/100000=15,445元。 ㈣原共有人李火元之繼承人應連帶負擔部分:577,807元×5353/100000=30,930元。 ㈤相對人李景峰李景村李烱耀各應負擔部分:577,807元×1174/100000=6,783元。 ㈥相對人李景峰李景村李烱耀應連帶負擔部分:577,807元×704/100000=4,068元。 ㈦原共有人李玉蓮之繼承人應連帶負擔部分:577,807元×100/100000=578元。 ㈧原共有人李玉堂之繼承人應連帶負擔部分:577,807元×100/100000=578元。 ㈨原共有人李玉振之繼承人應連帶負擔部分:577,807元×100/100000=578元。 ㈩原共有人李玉銘之繼承人應連帶負擔部分:577,807元×100/100000=578元。 相對人李仁傑應負擔部分:577,807元×11262/100000=65,072元(元以下調整不進位)。 相對人李芳賓應負擔部分:577,807元×13376/100000=77,287元。 相對人李哲宏應負擔部分:577,807元×12500/100000=72,226元。 相對人李汰鍠、李維杰各應負擔部分:577,807元×5129/100000=29,636元。 相對人李育葳之遺產管理人即李美玲應負擔部分:577,807元×5652/100000=32,658元。 相對人李聰羣、李聰椲各應負擔部分:577,807元×3650/100000=21,090元。  附註: ㈠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規費其中1,775元(日期:101年10月17日、103年5月8日、103年8月21日、103年8月22日),經核非本件訴訟進行中之支出,不予列計;登報費810元無刊登日期可供查核,不予列計;戶籍謄本規費30元(日期:103年9月4日)、地政謄本規費200元(記帳日期:104年11月10日),經查卷內無相關事證之提出,不予列計;地政謄本規費100元(記帳日期:108年7月24日)係重複提出,不予列計。 ㈡聲請人提出之郵資11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第4項規定,郵電送達費不另徵收,此非由當事人負擔之訴訟費用,於法院確定訴訟費用額時,無須予以納入(司法院96年1月8日院台廳民一字第0960000572號函參照),故上開郵資送達費不納入訴訟費用之範圍計算。 ㈢原被告即上訴人李來錦業已死亡,以其繼承人李文華林文宗、林宜賓、李秀霞、李秀桂為相對人。 ㈣原被告即相對人李玫娟死亡,以其繼承人侯墩權、侯翔升為相對人。
附表一:應賠償對象、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新臺幣) 編號 姓 名 應賠償聲請人之金額 【計算式:244,659(244,659+177,140)相對人應負擔金額】 應賠償李來錦之繼承人即相對人李文華林文宗、林宜賓、李秀霞、李秀桂之金額【計算式:177,140(244,659+177,140)相對人應負擔金額】 11 李金澤 8,959元 6,486元 22 李火元之繼承人即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李金澤等4人(連帶負擔) 17,941元 12,989元 33 李景峰李景村李烱耀(3人分別負擔) 3,934元 2,849元 44 李景峰李景村李烱耀(3人連帶負擔) 2,360元 1,708元 55 李玉蓮之繼承人即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李敏等3人(連帶負擔) 335元 243元 66 李玉堂之繼承人即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李錫祥等12人(連帶負擔) 335元 243元 78 李玉振之繼承人即如附表二編號 10所示李中二等 21人(連帶負擔) 335元 243元 8 李玉銘之繼承人即如附表二編號 11所示李寶猜等 35人(連帶負擔) 335元 243元 9 李仁傑 37,744元 27,328元 10 李芳賓 44,830元(調整進位) 32,457元(調整不進位) 11 李哲宏 41,894元 30,332元 12 李汰鍠、李維杰(2人分別負擔) 17,190元 12,446元 13 李育葳之遺產管理人 18,943元 13,715元 14 李聰羣、李聰椲(2人分別負擔) 12,233元 8,857元 合 計 244,659元 177,140元
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編 號 共有人 訴訟費用負擔 之比例 1 被告李金澤 2673/100000 2 李火元之繼承人即相對人李金澤、李万兆、李雪琴李美玲(兼李育葳之遺產管理人)等4人連帶負擔 5353/100000 3 被告李景峰 1174/100000 4 被告李景村 1174/100000 5 被告李烱耀 1174/100000 6 被告李景峰李景村李烱耀連帶負擔 704/100000 7 被告李來錦(死亡;繼承人:李文華林文宗、林宜賓、李秀霞、李秀桂) 2000/100000 8 李玉蓮之繼承人即相對人李敏、林李媚、曾李嫌等3人連帶負擔 100/100000 9 李玉堂之繼承人即相對人李錫祥、李錫文李秀春、李秀鳳、李秀香、李秀卿、陳春府、黃陳素琴、李陳素花、陳素珠、陳素真、陳素鑾等12人連帶負擔 100/100000 10 李玉振之繼承人即相對人李中二、黃正一、李麗卿、李春蘭、李麗美、李淑期、陳玉雲、陳淑琴、李建勲、李小華、李翊華、李玫娥、李玫娟(死亡;繼承人:侯墩權、侯翔升)、李玫芳、李垂照、廖本楹廖本正、廖惠枝、尹之駒、尹之騏、李素花等21人連帶負擔 100/100000 11 李玉銘之繼承人即相對人李寶猜、李思麗、李錫欽、簡李美惠、李月星、李承諧、李錫燿、李孟純、何秀珠李政彥、李國輝、陳碧珍、李國興、李國正、李月秀、李宸鋕李顏君、李惠媗、簡草、簡末、簡有、黃麗娟、黃麗娥、羅秀美簡大鈞、簡煜倫、簡誠良、簡劉秀鳳、簡明正、簡佳如、簡君儀、許慢有、簡進成、簡暖惠、簡孟鈴等35人連帶負擔 100/100000 12 原告李憲輝 25000/100000 13 被告李仁傑 11262/100000 14 被告李芳賓 13376/100000 15 被告李哲宏 12500/100000 16 被告李汰鍠 5129/100000 17 被告李維杰 5129/100000 18 李育葳之遺產管理人即被告李美玲 5652/100000 19 被告李聰羣 3650/100000 20 被告李聰椲 3650/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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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