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60號
原 告 葉文珠
訴訟代理人 李之聖律師
被 告 衛生福利部
代 表 人 陳時中(部長)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複 代理 人 潘建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藥害救濟法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所
為之109年度訴字第1060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1行所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應更正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依同法第239條規定, 於裁定準用之。而行政訴訟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 之顯然錯誤,依行政訴訟法第307條之1規定,亦準用之。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周泰德
法 官 彭康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