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060號
原 告 葉文珠
訴訟代理人 李之聖律師
被 告 衛生福利部
代 表 人 陳時中(部長)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複 代理 人 潘建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藥害救濟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7日
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周泰德
法 官 彭康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