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74號
KMDV,110,訴,74,2021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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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4號
原 告 中大電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淑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武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
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47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43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
00元外,尚應補繳169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旻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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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武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大電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