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289號
上 訴 人 周秀華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宣雯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玖仟陸佰玖拾參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