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建簡字第63號
原 告 賴怡如
訴訟代理人 薛永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曜華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8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