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建簡字,110年度,63號
PCEV,110,板建簡,63,202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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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建簡字第63號

原   告 賴怡如 
訴訟代理人 薛永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曜華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8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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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