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調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E生活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湯鎰聰
代 理 人 謝天彰
相 對 人 東森分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405 條第3項準 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合約書第7條第8項規定:「…如因本合約涉訟 時,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有上開合約影本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 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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