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聲請法官迴避抗告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0年度,2953號
TPSV,110,台聲,2953,202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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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953號
聲 請 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因與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召開居民自治
會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10月30日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53號),提起抗告,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 117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原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53號裁定提起抗告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未於所提「民事抗告狀」內簽名或蓋章,前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6月24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王 本 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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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