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10年度,979號
CHEV,110,彰補,979,20211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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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979號
原 告 王淑瓊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駿赫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起訴未繳
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3,42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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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