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糾紛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9年度,3523號
KSEV,109,雄小,3523,2021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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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3523號
原   告 張榮輝 
被   告 寶島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洲 
訴訟代理人 連佑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費糾紛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8 年3 月31日在被告公司位於高雄 市○○區○○○路000 號之門市,經由銷售人員楊逢琪介紹 ,以新臺幣(下同)6 萬4000元向被告購買日本東海TOKAI 品牌「1.76Resonas WS 雙面變灰TBC-RX」之多焦鏡片(下 稱系爭鏡片),並當場刷卡支付定金2 萬元。惟原告配戴德 國蔡司品牌鏡片多年,當時係楊逢琪聲稱日本東海TOKAI 品 牌之系爭鏡片有抗眼角扭曲、防止近視度數加深之效果,強 力建議原告改用系爭鏡片,原告因而購買系爭鏡片,但108 年4 月4 日原告詢問德國蔡司眼鏡門市人員後,方發現受騙 ,即於同日撥打電話予楊逢琪表示解除買賣契約,被告刊登 於網路及電視之廣告均強調不滿意保證退費,故原告應得任 意、片面解除買賣契約,並請求被告返還已付之定金2 萬元 。為此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 萬元,及自10 8 年3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則以:否認楊逢琪曾向原告宣稱系爭鏡片可抗眼角扭曲 、減少近視度數加深,又被告確曾於107 年9 月30日在網路 刊登2018年第四季CF【世界頂尖光學品牌漸近多焦鏡片限時 體驗價2980元,不滿意退費】之廣告,於108 年4 月2 日在 網路刊登2019年第二季CF【世界頂尖光學品牌漸進多焦鏡片 2980元,不怕戴不慣不滿意保證退費】之廣告,復自108 年 4 月1 日起在電視刊登相同廣告,但該廣告之活動期間為10 8 年4 月1 日至6 月30日止,原告購買系爭鏡片之時間不在 活動期間,且系爭鏡片單價較高而非活動商品,上開廣告已 註明非活動品牌多焦點鏡片、非活動期間內購買之商品不適 用本退費方案,原告購買之系爭鏡片不適用上述不滿意退費 之方案,故原告不得任意片面解約,其於108 年4 月4 日解



除買賣契約並非合法,被告自無須退費等語,資為抗辯,並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於108 年3 月31日在被告公司位於高雄市○○區○○○ 路000 號之門市,經由銷售人員楊逢琪介紹,以6 萬4000元 向被告購買日本東海TOKAI 品牌之系爭鏡片,並當場刷卡支 付定金2 萬元。
㈡原告於108 年4 月4 日以電話向楊逢琪表示欲解除買賣契約 ,請求被告退還定金2 萬元。
㈢被告公司於107 年9 月30日有在網路刊登如本院卷第71、73 頁所示2018年第四季CF【世界頂尖光學品牌漸近多焦鏡片限 時體驗價2980元,不滿意退費】之廣告。另有於108 年4 月 2 日在網路刊登如本院卷第75頁之2019年第二季CF【世界頂 尖光學品牌漸進多焦鏡片2980元,不怕戴不慣不滿意保證退 費】之廣告,另自108 年4 月1 日起有在電視刊登本院卷第 27頁被證2 之廣告。
四、兩造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其購買之系爭鏡片適用被告舉辦之不滿意保證退費 之活動,原告得片面解除買賣契約、請求返還已付訂金2 萬 元,有無理由?
五、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其購買之系爭鏡片適用被告舉辦之不滿意保證退費 活動,固提出被告於107 年9 月30日在網路刊登之CF【世界 頂尖光學品牌漸近多焦鏡片限時體驗價2980元,不滿意退費 】廣告、於108 年4 月2 日在網路刊登2019年第二季CF【世 界頂尖光學品牌漸進多焦鏡片2980元,不怕戴不慣不滿意保 證退費】之廣告為證(見本院卷第71、73、75頁),惟被告 提出之廣告,均非原告購買系爭鏡片當時之廣告,原告亦自 陳是在購買系爭鏡片後才看到網路廣告(見本院卷第63頁) ,又被告主張系爭鏡片並非前述108 年第二季CF活動商品, 亦已提出廣告下方註明「非活動品牌多焦點鏡片、非活動期 間內購買之商品不適用本退費方案」之廣告照片、活動公告 、東海活動商品價格表為憑(見本院卷第51-56 、77-78 頁 ),再徵諸原告亦陳稱購買時楊逢琪並未向其告知不滿意保 證退費(見本院卷第64、65頁),而系爭鏡片售價高達6 萬 4000元,並有指定鏡片度數,為客製化之鏡片,此有被告提 出之鏡片出貨單、被告公司電腦系統之系爭鏡片驗收資料可 憑(見本院卷第81、82頁),以一般商業常情而論,高單價 且客製化之商品確少見適用不滿意保證退費之行銷方案,是 被告辯稱系爭鏡片並非活動商品,應值採信。




㈡承上,系爭鏡片既非被告舉辦之不滿意保證退費之活動商品 ,自不適用被告舉辦之不滿意保證退費之活動,而無從據以 任意解除買賣契約,是原告於108 年4 月4 日片面解除買賣 契約,並非合法,兩造間買賣契約既未經合法解除而仍有效 ,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已付訂金2 萬元,即屬無據。六、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 萬元,及自108 年3 月3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 記 官 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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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島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